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相关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上海市教委有关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监察室部门具体负责人担任,工会、教师、学生代表可列入小组成员。二个小组成员发生岗位调整的,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重新发文。领导小组下设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学院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学院的信息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规的原则,不可危及国家、社会和学院的安全稳定。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拟公开的信息如有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协调一致后发布,如协调不妥,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院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应明确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九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信息分为社会公开和院内公开。各部门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
第十条 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主要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学院主页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院广播、院刊、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院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院外媒体。
(三)学生手册、学院年鉴等。
(四)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等形式。
(五)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信息,应当在其被制作、获取后或内容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学院对获取学院信息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可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公开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给予部分公开。
(五)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学院不予公开。但是,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提前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本条期限内。
第十八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有关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所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院日常工作,各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院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10月底前公布上一学年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各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学年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的、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学院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六)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沪民航院〔2014〕80号《关于印发<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