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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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2-10-10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防止校园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校校园的所有校内外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以下简称后保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车辆出入

第四条 本文所指车辆包括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人力三轮车等(以下均称:车辆)出入校门应礼让行人。

第五条 校外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并发放《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校,出门收回《临时出入证》,未安装消音器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六条 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管理人员安排,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禁止不符合规定或可疑车辆进出学校,并交后保处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本校公车、教职员工私家车(7座及以下)及经学校同意在校从事服务等工作的外单位车辆(11座及以下)可申请填写《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智能通行申请登记表》,出入校门时,车辆道闸将自动开启。(以上车辆按规定办理了机动车辆通行的,统称为校内车辆)。

第八条 外来车辆进校时应主动停车,出示报备信息,说明进校原因经校内接待部门核实确认后,并配合门卫检查登记同意后方可进校。离校时,须经门卫检查。

第九条 外来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提前3个日报后保处审批,由后保处确定行驶路线和指定地点停车。

第十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如遇接送病人等特殊情况,经值班医生或值班辅导员同意后予以放行,保安公司在第二个工作日报备后保处。

第三章 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校园内倡导多步行、少动车。

第十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种车辆除遵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听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浦东校区设有步行通道,进校车辆必须按相关指示绕行,不得在步行区穿行。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通行时,行人享有优先权,车辆应当给行人让道。行人和各种车辆应当给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或其他抢险、抢修工程车辆让道,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或其他抢险、抢修工程车辆不受本规定限制,但应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车辆严禁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五条 骑自行车时严禁带人,严禁追逐、快车、曲折竞驶,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它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或在道路上学骑车。

第十六条 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种交通标志,限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七条 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进出校门口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车辆应主动避让行人。任何车辆禁止鸣号,禁止超车。

第十八条 在校园行驶的车辆除遵守装载规定外,还必须充分考虑通行条件,严防损坏行道树、架空电线等各种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无证驾驶;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第二十条 未经后保处许可及物业工程施工报备,禁止施工车辆进入校区。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等,经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内进入。进入教学区的施工车辆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一条 车辆必须按序停放在停车棚内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禁止占路停放,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和教学楼、办公楼、实训楼、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本校车辆应按划定的停车位停放,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园道路和各路口停放。车辆在主要道路上、下客(货)时,允许靠边短暂顺停(不超过5分钟),驾驶员不准离去,不准影响其它车辆和人流通行。

第二十三条 校外车辆须经后保处批准,在指定停车位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车位已满,保安有权禁止校外车辆进入。

第二十五条 车辆停放时保护好车内的贵重物品及注意车辆自身安全,车主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学校无保管车内物品及车辆自身安全的义务。

第五章 校园交通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反相关规定,执勤人员当面劝说或在机动车辆显著位置贴“违规单”(详见附件1),学校定期公开通报违规车辆信息;对违规次数超过3/年以上的校内车辆,一年内不再享受教职工免费停车待遇。对违规次数超过2/年的校外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对于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转交相关法律职能部门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警方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电动车辆校园内充电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电动车应在划定区域停放和充电,严禁在室内、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九条 电动车按次序停放、充电,充电完毕或不充电的尽量不放在充电位置,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第三十条 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引起火灾及其他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电动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干扰他人。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因施工等各种原因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必须提前3日报后保处审批及物业工程部备案,影响通行安全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鼓励师生依法参与校园车辆安全管理志愿者服务,协助做好校园内的各类车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违法行为劝导、制止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后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