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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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及车辆出入停车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8-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及车辆出入停放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在本院范围内修建的道路、桥梁。凡在校园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以及在本院停车场停放的一切车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和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入校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学院保卫处负有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行有关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实行IC卡管理制度,IC卡分为三种类型:①VIP通行卡:指本单位的公务车和学院有特殊外事任务且经学院领导审核的可免费停放需快速通行车辆;②校内教职工卡:指本院教职工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分配有固定车位的车辆;③临时卡(指出入临时取卡):指所有临时进出学校的外来车辆。

    第六条   根据《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所有进出学院的各类车辆均实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方法另行动确定。: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必须齐全,证件不齐者杜绝入校,所有进校车辆需在有明显标志的临时停车位或固定车位停放,严禁随意停放,非学院需要,(人力)机动三轮车、15吨以上运输车严禁入校。

院内活动提前3天报保卫处,如实填写备案表格,发放院内活动临时通行证,凭证由保卫处安排车辆临时停放点停放,学院不负责保管义务。

第八条   上级领导公务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抢险车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等特殊车辆凭其有效证件进校,由校卫队员指挥有序停放,学院不负责保管义务。

第九条   非以上第7、8、条所列的车辆,入校时必须取卡确认,必要时需向校门值班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方可进校,离校时凭卡确认并计时收费。

第十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车辆靠右行驶,大车要避让小车,转弯车辆要避让直行车辆,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自行车、行人。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行驶,禁止在校园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道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酒后驾车;严禁在校道上追逐、打闹、踢球、学骑自行车或进行影响交通的活动。

第十三条  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除警用巡逻车和保卫治安巡逻车外,禁止其他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在校园行驶。

第十四条  校园的基建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基建运输时间不准超过晚上11点;因建筑施工需要从校外运输基建材料进校,必须向保卫处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入校;因基建和修缮施工需占用校道堆放材料的,须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在施工期间明示安全标志,并在施工完毕当即清理现场。

第三章  自行车

第十五条自行车的铃、闸、锁等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准逆行,不准双手离手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七条  进、出校门时要下车推行

第十八条  不准骑车带人(带5岁前儿童除外)。

第十九条  转弯时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二十条  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自行车棚内或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线内,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行人应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踢球、轮滑、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车行道、桥梁道路滞留。

第二十五条   严禁12岁以下的儿童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会议和活动时期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必要时由院级主管领导决定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干预办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必须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需在校园实行交通管制时,由学院保卫处公布并负责执行。

第六章  处   置

第三十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的轻微、一般性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且需保险公司索赔的,必须先报告保卫处并到现场查看后方可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