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制度及学院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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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障暂行管理条例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6-10-13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的规定,制定本学院学生医疗保障暂行管理条例。具体如下:

一、参保对象:

    我学院全日制在册学生。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院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者,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因各种原因未完成注册者,不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二、关于资金筹措: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2年为每人每年90元。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纳入上海市居民医保,其政府补助按原标准核拨至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使用;普通门急诊保障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保障待遇:

    (一)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具体操作如下:

    1、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或特殊疾病转诊除外),我院定点医院为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2、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定点、急诊、转诊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应凭“住院通知书”、“本人的身份证”、“已完成本学期注册的学生证”三者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本次住院的出院前到学院保健站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学生应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天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逾期作废。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学生收取现金。如因学生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3、大学生在外省市因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和在学院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其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后6个月内,将身份证及学生证的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原件、明细清单及相关资料等,送交学院保健站,由保健站统一到学院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普通门急诊待遇

    大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学院保健站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院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院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凡按照门急诊标准及要求就诊发生的起付线以内的医药费自负,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50%,个人自负50%。具体操作如下:

    1、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急诊或特殊疾病转诊除外),我院定点医院为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2、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学院保健站就诊和转诊医疗。大学生患病应首先在学院保健站就诊,经学院保健站转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学院按规定报销。未经学院保健站转诊擅自在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在起付线内的,不予记录到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的年累计额度。

    3、大学生在学院保健站就诊时,须出示本人的有效学生证和病历卡。因病情需要转外院进一步诊治者,由学院门诊医师开具转诊单,到学院定点医院就诊,特殊疾病由门诊医师根据病情转诊至相关专科医院。每张转诊单只限就诊一次使用,有效期3天。因病情需要继续外院复诊者,仍须学院门诊医师再次转诊。在外院就诊完毕,须及时将转诊单回执、就诊病历、医药费发票交回学院保健站,反馈诊疗情况,以便医师及时了解病情,记录医疗费的使用情况。

    4、大学生在法定休息日、国定节假日、寒、暑假及夜间,在本市或外省市发生符合急诊标准的疾病(急诊标准见附件),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但不得到部队医院就诊,否则医药费自理。

    5、大学生因病等休学或在学院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本市的一律回学院就诊或经学院保健站转诊至定点医院就诊;居住在外省市的,经学院保健站转诊,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的正规医院,不包括部队医院)进行普通门诊,原则上以一个医疗机构为限。

    6、寒、暑假期间,学院保健站每周二、五上午9:00-11:00安排有医务人员值班,学生的普通门诊原则上应在此时间到学院保健站就诊。如因某些疾病在寒、暑假期间需要继续在外院普通门诊治疗的,应在学院保健站值班日由值班医师转诊并开具转诊单,上海籍学生转诊至指定医院就诊。外省市学生应在学院放假前,与学院保健站联系,开具转诊单,转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的正规医院,不包括部队所属医院)进行普通门诊,以一个医疗机构为限。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

    7、除危急病例外,转诊和急诊时需预约做特殊检查(如胃镜、B超、脑电图、动态心电图、心脏血管彩超、血管造影、CT、MRI、特殊的血液检查及预约检查的其他项目)者,须经学院保健站审核后方能进行,否则费用自理。

    8、大学生经学院保健站转诊在本市(或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部队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须符合急诊范围)、以及因病等休学或在学院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发生的经学院保健站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现金垫付。再由本人持学生证、转诊单或休学、实习等相关证明、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经学院保健站审核记帐后,由学院财务处报销。每年医疗费报销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1月份放寒假前,逾期不再受理。

四、关于贫困家庭大学生帮扶补助

    1、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市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以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3、符合学院困难补助标准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补助,由学院大学生帮困补助金解决。

    4、学院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医疗帮困工作,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五、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医疗待遇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具体操作如下:

    1、大学生在本市的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学生在本院选定医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上海市高等学院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和学生证,到学院保健站开具“上海市高等学院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重新开具门诊大病凭证。未按规定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2、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和在学院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学院保健站登记,并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部队医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治疗后6个月内,将身份证及学生证的复印件、门诊大病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原件、明细清单及相关资料等,送交学院保健站,由学院保健站统一到学院所在区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报销。由区经办机构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确认,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费用予以报销。

六、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用药范围以西药和中成药为主,不得使用中药汤剂,不能重复开药,也不得超量开药。急诊治疗限l~3天用量,慢性病门诊治疗限5~7天用量。

七、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违反学院规定的,按学院的规章制度处理;违反医疗保障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门急诊医疗费申办审核、记账、报销时间:

每次就诊后,带齐所有就诊资料、有效的学生证,及时到学院保健站办理审核、记账手续。财务报销每月一次,具体时间请关注校园网通知公告栏的通知。每年1月份安排10天时间集中受理前一年度的医疗费审核、记账、报销。

九、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总务处保健站负责解释。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8月31日  

附:

1、大学生门诊大病范围:门诊重症尿毒症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

2、急诊标准参照卫生部19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所列急诊范围:

凡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医院均须进行急诊抢救。例如: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24小时之内。

2)突然之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热(体温超过38.5)。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小儿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

10)急性尿闭者。

11)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2)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它经医师认为合于急诊抢救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