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医疗保障暂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的精神制定的。现就《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参保对象是全日制在册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未完成本学年注册者,不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二、普通门诊及转诊
1、学生患病时,应首先到学院保健站就诊,就诊时须出示本人的有效学生证,收费标准为医药费的10%。不能出示本人有效学生证的普通门诊患者不予接诊,急诊患者予以诊治,但须按医药费的全额收费。
2、学院保健站无法处理需要转外院进一步诊治者,由学院保健站门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学院定点医院(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就诊,转诊单有效期3天,只限就诊一次使用。特殊慢性疾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转诊至指定医院。
3、寒、暑假期间,学院保健站每周二、五上午8:30—11:30安排医务人员值班,负责学生的门诊及转诊工作。患慢性疾病在寒、暑假期间需要继续在学院外普通门诊治疗者,应在值班日到学院保健站开具转诊单。外省市学生如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者,应在学院放假前,与学院保健站医生联系,开具转诊单,至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的正规医院,不包括部队所属医院)进行普通门诊,以一个医疗机构为限。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
4、学生在因病等休学期间或在学院规定的教育实习等期间患病,居住在本市的一律回学院就诊或转诊;居住在外省市的,参照寒、暑假期间的管理办法。
三、急诊
1、学生在学院保健站门诊时间以外、法定假日、国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因病等休学或在学院规定的教育实习等期间,在本市或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就近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但不得到部队所属医院就诊,否则医药费自理。
2、关于急诊:鉴于目前各医院人性化的就诊服务,急诊时间也为普通门诊患者服务,故《条例》中强调:急诊的标准必须参照卫生部19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所列急诊范围执行,此范围以外不做急诊处理。此标准中需提醒学生注意的是以下两点: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24小时之内。需注意时间节点,指伤后24小时内,超过24小时就诊不做为急诊。
2)突然之急性腹痛和突发高热(体温超过38.5℃),因这两个症状急诊均需要做相关化验室检查,如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这是急腹症和发热病人的常规检查项目,有时患者在家自测体温超过38.5℃,但到医院后测得的体温在38.5℃以下,或原本体温就不到38.5℃,但其他不适的症状很严重,这时血常规、C反应蛋白检查可以帮助明确诊断。相关的化验室检查报告,可以做为急性感染的诊断依据。
3)急性过敏性疾病,必须在24小时内就诊,否则不可做为急诊。
4)学生因旅游等在本市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5)学生因交通事故、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做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支付或赔偿,不在大学生医保的支付范围。
四、住院
1、学生患病需要在本市住院治疗者,凭住院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学生证,于出院前到学院保健站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学生应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天内有效,逾期作废。住院费用中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记帐,其余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学生收取现金。未按规定开具“住院结算凭证”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2、学生在外省市因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和在学院规定实习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部队所属医院),由其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后6个月内,将身份证及学生证的复印件、出院小结、完整的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原件、明细清单及相关资料等,送交学院保健站,保健站负责集中到学院所在区经办机构申报,由区经办机构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确认,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费用予以报销。
五、大病门诊
学生门诊大病包括门诊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高职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机构记帐,医疗保障统筹资金支付。具体操作如下:
1、学生在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特殊疾病除外),凭医院出具的“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和学生证,到学院保健站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重新开具门诊大病凭证。未按规定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2、学生因病等休学或在学院规定实习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学院保健站登记,并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治疗后6个月内,将身份证及学生证的复印件、门诊大病完整的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原件、明细清单及相关资料等,送交学院保健站,保健站集中到学院所在区经办机构申报,由区经办机构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确认,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费用予以报销。
六、关于医药费报销
1、医药费以自然年为单位进行结算。除每年九月份外,保健站于每周二、四、五的12:30-15:30受理学生转诊和急诊医疗费的审核、结算。学院计财处每月安排一天受理学生转诊和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每年1月份放寒假前,计财处安排一周时间集中办理前一年度的医药费结算及报销, 逾期不再受理。具体日期和时间,请关注以校园网通知公告栏和蓝卓移动校园的相关信息发布。
2、学生办理转诊和急诊医药费结算,须由本人持学生证、转诊单、休学、实习等相关证明、完整的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交由学院保健站审核、记账。转诊和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凡按照规定转诊和符合急诊标准及要求就诊发生的起付线以内的医药费自负,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50%,个人自负50%。
七、特殊检查
除危急病例外,门诊转诊时需做的特殊检查(如胃镜、B超、脑电图、动态心电图、心脏血管彩超、血管造影、CT、MRI、特殊的血液检查及预约检查的其他项目),需经学院保健站审批后方能进行,否则费用自理。
八、高职学生因病就诊治疗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基本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用药范围以西药和中成药为主,不得使用中药汤剂,不能重复开药,也不得超量开药。急诊治疗限l~3天用量,慢性病门诊治疗限5~7天用量。
九、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违反学院规定的,按学院的规章制度处理;违反医疗保障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完整的病史资料包括:就诊医院的病历卡、各项检查的报告单、化验单、治疗单、病情证明单等。
十一、详细内容请参阅《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障暂行管理条例》,下载及阅览地址:http://www.scac.sh.cn/校园生活/健康教育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总务处 学生工作处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