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意见》(教发〔2011〕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后〔2011〕25号)文件精神,确保学院学生食堂在成本快速、大幅上涨时价格和质量基本稳定,减轻学生生活压力,提高学院食堂卫生与服务质量,现参照《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后〔2013〕1号)以及《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抑基金的设立。每年按上一年度学费总收入的2%比例标准设立平抑基金,对于当年未使用完的平抑基金余额,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平抑基金专项帐户设立于学院计划财务处。
第三条 平抑基金的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平抑基金管理工作小组
组 长:后勤工作分管院领导
成 员:后勤保卫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
纪委监察室、工会
第四条 平抑基金的使用范围。平抑基金用于日常对直接为学生提供基本伙食保障的学生食堂(含民族餐厅)、学院的大众伙食菜价及水电煤补贴,并用于学院食堂管理考核奖惩制度的资金支持。
(一)享受学院平抑基金补贴的社会餐饮服务企业必须接受学院的统一监管、指导并出具“伙食补贴”发票,认真执行学院相关政策,严控食品价格,确保大众伙食价格稳定,降低学生生活成本。
(二)平抑基金用于学院食堂现行补贴。补贴标准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和食堂承包经营服务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三)平抑基金用于学院食堂管理考核奖惩。奖惩标准按食堂承包经营服务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五条 平抑基金的启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启动平抑基金: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
(二)为调控学生伙食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启用时。
第六条 负责学校后勤保障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CPI信息,或为更好地调控学生伙食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认为有必要启动平抑基金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使用平抑基金的申请,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方可启动使用。
第七条 平抑基金的使用监督。一是平抑基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二是平抑基金的使用过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后勤保卫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航院〔2018〕113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