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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2-10-10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院食品安全问题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学院全体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内部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白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纹身;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6、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7、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8、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9、食品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食堂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每年培训不得少于 40 个小时。

10、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

11、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止 30 日前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监管食堂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2、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3、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4、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5、负责监管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6、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食堂各类服务,妥善解决师生投诉和纠纷;

7、对食堂贯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8、负责招标餐饮服务公司,食堂相关各类服务合同;落实食堂公益政策,核算各类营业额和伙食补贴。

9、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3、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或结束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6、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 1-2 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 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 采购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监管餐饮公司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应严格监督餐饮公司食品采购人员,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3、 运输应监管供应商是否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应单独存放。

4、 销售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冷冻 () 柜等设施设备。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 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 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5、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餐饮公司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2、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4、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5、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6、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7、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8、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9、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10、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登记。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11、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 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使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12、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为了加强学院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及主副食原料,必须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2、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或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3、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4、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5、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6、学院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工业原料生产的食品;

6.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6.3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6.4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5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6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6.7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8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6.9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6.10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7、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8、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9、学院的餐饮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1、餐饮公司法人、现场经理、各关键岗位负责人等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各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2、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加工和售卖的卫生条件。

3、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应当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6、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撤回、保存留样并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入库前要将仓储室卫生清理干净,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要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并按入库的时间分类存放,做到先进先出、以免贮存时间过长而生虫、发霉。

2、食品入库前应确保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鼠药、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 )及个人生活用品

3、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4、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 以上 ,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5、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贮存肉类食品要生熟分开,肉类和鱼类不得混放。冷库里要将冷冻的食品分类码放在不锈钢架上。冷冻温度保持在18℃ 左右。

6、冷荤间的冷柜只能专用贮存熟食品,保持柜内清洁,不得污染。冷柜食品用完后要进行清理消毒,打开柜门凉干。贮存食品温度应保持在 0-5℃。煮熟的食品要冷藏时必须待食品自然凉透后才准放入冷柜内。

7、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

8、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 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9、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10、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1、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制度

1、学校负责与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等废弃物收集、运输相关协议。学院内餐饮公司经理负责食堂相关废弃物(包括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关键岗位负责人负责处理食堂内各区域在食品准备与加工过程中产生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2、餐饮公司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5、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6、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接受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检查工作。

7、发现餐饮服务环节废弃物收运单位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8、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1、学校食堂设立投诉台、意见箱等。食堂内公示餐饮承包机构各类资质、营业执照等,以及食堂负责人(经理)的投诉电话和学校食品安全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2、每周食堂原材料及主要辅料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名目、价格变动、供货单位(个人)、采购人、验收人等。

3、每周学校食堂饭菜价格、食谱;

4、学校食堂的月度(年度)补贴发放收支及结余情况;

5、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6、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7、学校食堂信息公开方式坚持形式多样、信息及时、注重程序的原则,学校可通过校务公开栏、宣传窗、黑板报、公示牌等形式设立学校食堂信息公开专栏,并通过校园网系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回应师生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公示内容一式二份,一份公示(上墙公示的内容以电子照片的形式存档备查) ,另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食品添加剂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两公开”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购进、储存、使用与管理,认真填写采购、领用、使用记录

1、专店购买。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 (或复印件 )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2、专账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 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3、专区存放。设立专区 (或专柜 )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 (或专柜 )字样

4、专器称量。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5、专人负责。由专()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6、两公开: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公开承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开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剩余菜品与留样管理制度

1、剩余菜品管理。对当餐未使用而剩余的饭菜(熟食),要做好保鲜冷藏管理,不能与生食、半成品混合存放。

2、剩余饭菜(熟食)超过 24 小时后不能再食用(剩余饭菜原则上不再食用)。

3、剩余饭菜冷却后经过0-4℃有效冷藏保存后,在 12 小时内如果需进行再次食用,回锅加工前要闻尝,检验是否变质。食堂经理和加工人员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定能继续食用后方能启用。在使用前需进行再次加热后方能食用。

4、冷藏剩余菜品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时应当烧熟煮透,回锅的剩余菜品其重新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5、除大荤外,严禁隔夜食用小荤和蔬菜。剩餐、剩余饭菜不能再食用后,要由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并进行登记。

6、学校严禁使用变质的剩余饭菜给学生食用,不按要求违规操作使用剩余饭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7、留样管理。食堂集中供餐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200g, 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

8、留样食品取样后,加盖密封好必须立即放入运行正常的专用冷餐留样冰箱内,贴好标签后在外面标明留样日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9、 每餐专人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日期、食品名称 ,便于检查;采集完成后应及时存放在 4℃左右的冷藏条件下,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以上,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不得冷冻保存。

10、 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食品。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留样冰箱清洗消毒。

11、 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对于餐饮单位,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对于供餐餐饮,可以直接在制作好的集体用餐盘()中采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12、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封存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学校以及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