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建设项目与维修工程管理规定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4-06-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上级拨付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主要包括各类校舍、校园基础设施、校园绿化和景观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含代甲方项目公司)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立项、报批、设计任务书的编制、项目施工组织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以及与基建工程相关的招标组织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实施及竣工决算管理,负责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对立项、招投标等重要环节廉政监督等工作,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决算审计工作。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 根据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定,对涉及学校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包括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涉及立项和投资决策的还须经党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六条 基本建设领域各相关部门要遵循学校风险防控体系制度要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编制5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民航局审批,未列入基建规划的项目不得启动建设。

第八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民航局审批或民航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做出初步说明,由学校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学校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优化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及风险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要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学校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决算总投资变更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学校自筹经费投资建设项目决算总投资变更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3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教育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为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提供保障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由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负责及时报民航局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八条 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依据《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细则(试行)》,依法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规定》,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二十六条 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及时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并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安装、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建成后项目使用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要在30天内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后勤保卫处负责组织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

第三十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根据上级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后勤保卫处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入账及项目产权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应严格执行《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学校行政办公室,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审核、接收和保管。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相关款项的支付和审批程序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后勤保卫处修建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经学校纪委监察室初审后,委托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评审管理办法》,接受民航审计中心评审,上报民航局和财政部批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及民航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学校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做好校务公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后勤保卫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