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规范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率,保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学校所属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依法购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后勤保卫处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机关、系部以及辅助教学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各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可分为: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物、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车辆等。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各种家具、厨卫用具、被服装具和各种特殊用途的动植物等。
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组建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后勤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组成,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审核、监督、执行,组织固定资产清查、资产配置、使用价值鉴定、审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小组由资产管理办公室门负责人,机关、系部等各资产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专兼职)组成,负责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领导小组有关决议。
第八条 后勤保卫处为学校固定资产具体主管部门,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根据具体目录进行分类,设立固定资产登记本、卡、进行编号登记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进行监控,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增添计划的编报、保管、发放、调配、维修、报损(废)及财产清查等工作。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落实(采购、招标管理、验收、建账等);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资产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及查询、统计报表等管理工作;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处置、报废的审批及处理(按管理权限);
督查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按类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帐、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资产管理办公室定期报送归口管理的资产数据和重大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具体分工为:
后勤保卫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相关通用及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的购置和管理;
各系部负责相关专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
办公室负责文物及陈列品、档案的管理;
图文信息负责图书、相关通用及专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盘活归口管理资产的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积极推动各类设备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及时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条 各机关、系部以及辅助教学部门是学校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大型实训装备、精密贵重仪器,要建立专人维护保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编制维保计划,定期检查资产的使用状况。系部、机关等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即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盘点工作。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复,应及时向相关归口部门反映,并督促做好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的记录。其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制订本部门资产的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如岗位责任制、贵重仪器设备具体操作规程),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申购、申报及经费落实等工作;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并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队伍,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的管理工作;根据后勤保卫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负责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告工作;
负责固定资产具体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情况登记造册并定期盘查;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验收、入账、保管、维护、清查、统计、报损、报废、报失及内部转移的相关账务手续;
负责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原件的保管、利用率的统计及使用纪录,提交事故报告,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
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制度,组织本部门资产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及损坏、丢失责任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固定资产管理将作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提交后勤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及处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按需购置、合理利用”的原则,特别是大批量固定资产、大型实训装备、仪器和房屋建筑物添置时,应充分考虑其培养人才的需要、必要性及其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严格遵守论证、申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程序,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预算批复后,购置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购置用款计划,以便计划财务处及时安排和申请资金;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按相关制度规定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按基本建设管理和有关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由有关使用部门给出使用意见并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工程决算,需经计划财务处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中介机构专门审核与评估。房屋、建筑物完工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竣工、水、电、暖、气、管道图纸及维修、拆迁等资料,应列入档案管理。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应依据发票及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和附属物件进行认真核对,固定资产经验收后的方可入账。
第十七条 各类固定资产增加应根据出厂铭牌、发票、工程决算、附属资料等填制验收文件。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在完成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后,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转移使用地点,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时做好相应变更固定资产使用登记本和卡片,与转出和转入有关的部门(单位)均需填写《固定资产变动表》,一式四份,转出部门(单位)、转入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留存。资产管理办公室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变更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或外借时,必须填报《财产出借(或出租)审批单》,金额超过2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调出或外借,须经分管副校长和校长签批后方可出借。金额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调出或外借,依据学校相关规定通过会议审批后方可出借。资产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做好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分定期清查和临时清查两种形式。定期清查为每年12月,临时清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清查时应由后勤保卫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归口及使用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固定资产现场盘点,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财产盘查清单,并会同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卡、物的核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资产管理办公室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固定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归口部门应制定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归口部门应配合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随时监控资产的性能,对于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的,应向后勤保卫处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报告,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经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检查、鉴定、审核,经分管副校长和校长批准后,上报民航局、财政部等国家相关机构进行审批与备案,只有待相关审批结果下达后方可销账处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未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报废的,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或报备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报备的文件以及学校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部门与单位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相关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等行为的部门与个人,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有关责任人要予以赔偿。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管理监督权限,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后勤保卫处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