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财务管理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4-05-10

  

为加强对学院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和跨年度收费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在申报收费项目时,必须注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

第二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申报工作。学院计划财务处全面负责审定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监督收费过程、受理违规举报等,定期在学院范围内牵头开展收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汇报。

第三条 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计划财务处审定后统一向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批准、备案手续。未经学院计划财务处审批并获得上级部门同意,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拟定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严禁各部门坐收坐支、私设账户、公款私存、截留、隐瞒、挪用等行为。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严禁各部门私自外购发票、收据进行收费,一经发现学院将没收其所有收入,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院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对教育收费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院收费的透明度。

第六条 规范各项收费、退费的程序。由各部门申请收费、退费的必须统一委派部门内专人,通过学院办公系统(OA)的相关收费、退费流程,清晰填写收费、退费项目、内容、人数、金额标准和合计金额,由学院办公系统(OA)流转至所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签字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进行各项收费工作。同时必须开具相关专用发票,加盖计划财务处专用章,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入账。

第七条 各部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超出规定标准收费。计划财务处有义务停止违反者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并报告分管领导限期退回多收款项。

第八条 向学生收取、清退各项代办费用时,各职能部门等处室必须执行规范的各项收费、退费程序(参考第六条)。收取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选择”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禁止跨年度收费,禁止利用收费赢利。

第九条 坚决杜绝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截留收入,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收费。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对有关考生资格及录取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严禁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将学费转移、挪作他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沪民航院〔2013〕17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