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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4-06-10

 

为加强发票、收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学院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使用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提供的发票、收据,申购批准后凭“财政票据购用证”领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购票据和自行印制票据。

二、计划财务处设票据专管员,对发票、收据购入要负责登记、编号、存库,并负责发票、收据的领购、登记、销号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对发票、收据进行检查,核对收、发、存数量是否相符,收发手续是否完备。长期不注销的发票、收据要查明情况,及时催缴。

四、学院各职能部门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开具纸质版发票或收据进行下发时,需注明开具发票、收据的抬头、类别、用途、数量、金额,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字,学院计划财务处报备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具并领取。

五、根据财政部要求,原则上计划财务处向对方单位和师生提供电子票据,由所需单位或个人自行打印电子票据。如确需要纸质版票据,可按规定流程提前告知计划财务处,统一开具纸质版发票、收据。

六、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接票据领用、下发的管理,如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调离,须告知计划财务处,将其已领用、未下发的发票、收据清点、对帐,与接收人员当面移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七、计划财务处财务人员在票据管理员指导下,严格按照票证使用规定,开票、用印和保管,违反发票、收据管理规定,导致部门或个人未交、少交款项,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若发现丢失发票、收据,损(撕)毁发票、收据或擅自销毁发票、收据存根联,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书面汇报,当事人还须递交检查书,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罚。丢失发票、收据需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九、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收据联加盖财务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十、票据专管员必须对收回的尚未使用的发票、收据上加盖作废章。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发票收据暂行规定》(沪民航院〔201319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