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工作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教师人事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2-06-19

 

为进一步完善师资队伍建设相关配套政策,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加快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整体优化、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原则

(一)按需引进坚持与学院总体发展目标相一致,人才引进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有利于教师队伍整体优化。

突出重点坚持与学院专业发展要求相一致,优先保证优势特色学科、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的建设需要。

(三)灵活变通。坚持成熟一个,引进一个,遇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二、引进人才类型及条件

(一)引进人才类型

A类: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列入国家或本市“千人计划”的专家、上海领军人才、省部级及以上“大国工匠”等符合民航、上海市及学院发展的高端人才;

B类:学术技能拔尖人才;

C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D类: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双师型”人才;

E类:行业高技能人才;

F类:“双一流”学科优秀博士生。

引进人才条件

1.基本条件。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健康,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对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其他条件。

B类人才:45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的可年龄可适当放宽)。研究方向符合民航科技应用发展趋势和学院发展需求,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民航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重大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历,或具有本行业“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C类人才:原则上45周岁及以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近五年以第一作者(独立、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

D类人才:原则上40周岁及以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双师型教师。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近五年以第一作者(独立、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

E类人才:原则上45周岁及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学院紧缺专业或长期发展所需的高技能人才,熟悉行业最新技术和发展动态,能有效提升相关专业教科研水平。

F类人才:35周岁及以下,博士学历学位。近五年以第一作者(独立、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参与过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及知名企业学习工作经历者优先。

三、引进程序

(一)合理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各部门根据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合理制定本部门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部门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原则上纳入本部门年度招聘计划,经人事处汇总,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特殊情况可单独报学院党委会审批后执行。A类、B类、C类、D类人才引进经学院党委会审批后可不受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的限制。

(二)考核录用。高层次人才引进考核录用参照《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执行,各部门作为人才引进和使用主体,应积极开展选才工作。A类和B类人才引进经学院党委会审批后可简化考核程序。以上各类人才类别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四、引进待遇

根据上海市人才引进政策协助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依据学院相关规定提供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修订)》)租房补贴(参照《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报销办法(修订)》)及单身宿舍(参照《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单身教工宿舍管理办法(修订)》)。科研启动经费和特殊津贴具体如下:

(一)A类和B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特殊津贴待遇酌情面议,具体任务及待遇另行约定。配偶工作酌情安排。

(二)C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特殊津贴20万元,聘用后分五年发放。配偶工作酌情安排。

(三)D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特殊津贴10万元,聘用后分五年发放。

(四)E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特殊津贴10万元,聘用后分五年发放

(五)F类人才:科研启动经5万元,特殊津贴5万元,聘用后分五年发放。

五、聘期管理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高层次人才均按聘期管理,首聘期满后根据合同和考核结果再行商议续聘及相关待遇。

(二)学院对引进人才实行聘期目标考核,用人部门明确拟引进该类人才的具体岗位职责、聘期目标和任务。

(三)引进人才须签订学院服务期协议,至少须在我院服务年限满5年,且服务年限根据人才引进费用适当增加。享受配偶安置的引进人才,也应适当增加服务年限。若服务期未满调离学校者,视为违约,需按协议退还特殊津贴及租房补贴。

六、其他

针对引进人才原单位培训赔偿、服务期赔偿等经济问题,一人一议、一事一议,原则上承担不超过原单位总赔付款的60%。

七、附则

(一)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