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双肩挑”人员专业业务的持续发展与提高,特对学院“双肩挑”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任职条件
“双肩挑”人员是指兼任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二)被聘在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特殊人才,可按审批程序申报破格聘用。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于每次岗位设置时向所在部门领导提出申请,提交《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双肩挑”人员聘用审批表》,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二)部门汇总后交人事处审核,并由人事处报党委会审批。
(三)党委会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四)所有审批手续完备后,审批表原件交人事处存档,审批表复印件交教务处。
三、教学及考核规定
(一)“双肩挑”人员在保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后,承担的教学任务(含学院安排的其他学校授课)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两个行政班且每周授课不超过二次。处级及以上干部承担的教学任务每学期报教务处备案。
(二)“双肩挑”人员在完成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主动承担完成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社团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指导,各类参赛指导,毕业设计指导,院内各类考试的出卷、审卷及巡、监考工作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按专任教师同等标准接受教学质量监督,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三)为提高“双肩挑”人员的教学水平,增强与本课程所在教研室的教学经验交流,应定期主动参加教学系部的教学会议和教研室活动。
(四)“双肩挑”人员可以参加学习培训和学术会议,享受同类教学、教研人员的有关待遇。
(五)“双肩挑”人员年终除参加本部门的考核外,承担教学任务的还应参加教师任职情况考核。对教师任职情况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其兼课资格,并取消其“双肩挑”资格。
四、附则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双肩挑”人员管理规定》(沪民航院〔2014〕64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