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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骨干教师选拔及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2-07-06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的需要,为健全骨干教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专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德才兼备、择优选拔、保质保量、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骨干教师原则上从在教学、科研工作取得较突出成绩,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中选拔。

第四条 每个专业(学科)原则上配备1~3名骨干教师,具体以学院公布的设岗数为准。

第五条 骨干教师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

第二章  选拔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六条 申报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团结协作能力强,具有开拓和奉献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其中博士研究生教学经历放宽至1年以上。

(三)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近3年承担的教学任务达到学院基本工作量,其中专业骨干教师需主讲2门以上本专业课程,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良好,教师任职考核评价为称职及以上。

(四)专业教师需具备“双师”素质,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科研成果丰硕、骨干作用突出、发展潜力较大。

(五)近3年教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

2.实践能力强,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技能比赛并获奖。

3.省部级及以上品牌(特色)专业或精品课程建设主要成员(排名前4)或校级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排名前5位)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是主要完成者(本人撰写不少于 2万字)。

5.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

6.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

7.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参编或校级规划教材主编。

8.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实训(验)基地、工程中心、科技创新团队的主要成员;或省部级及以上一流(一流培育)专业或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或培育)教学资源库建设主要成员。

9.具备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的其他教科研成果条件。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附表1《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骨干教师申请表》,并提供反映本人近3年来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二)推荐。二级学院成立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按每个专业或专业群不超过岗位设置数150%比例推荐人选并部门内公示三天,如无异议,将推荐人选报人事处。

(三)初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对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学术委员会

(四)评审。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岗位数和推荐人选工作业绩进行评审,提出拟聘名单。

(五)公示。拟聘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六)批准与聘任。公示期满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并由院长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骨干教师除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助制定或修订本专业(学科)的发展建设规划,协助编制或修订专业(学科)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学科)建设质量分析报告。

(二)协助各级特色(品牌)专业(学科)建设等工作,负责1门(类)课程改革工作,统筹该门(类)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节的改进,开发相关教程,在课程改革中起到示范作用。

(三)协助完成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实验、实习基地的规划、建设、实施工作。深入到相关企业、行业一线参与生产实践,积极探索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四)担任培养青年教师的指导任务,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与帮助。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骨干教师日常业务培养及管理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十条 考核内容与方式

(一)骨干教师填写《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骨干教师考核表》(附表2至附表3),并提供履行职责的实绩材料。

(二)二级学院按照骨干教师考核指标体系和支撑材料等做出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人事处将考核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

骨干教师年度考核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全额发放当年专项岗位津贴,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当年专项岗位津贴不予发放,取消骨干教师资格,并不得参加下届骨干教师的选拔。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相应的骨干教师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因个人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受到损毁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出现二级及以上责任事故。

(四)虚报成果、骗取荣誉者。

(五)有学术造假行为。

(六)学院研究认定,有不宜再做骨干教师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骨干教师选拔及培养管理办法》(沪民航院〔2017〕2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