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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2-06-19

为推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现根据《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修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教职工进修培训坚持“统筹规划、按需选派,在职为主、 学用一致,注重实效、优化提升”的原则,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有计划、分批次地选派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活动,不断提升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为推进学院内涵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教师专业能力培训、国内访学研究、高级研讨班、新教师岗前培训、实践锻炼、师德师风教育,以及由教育部、民航局及上海市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培训和个人在职(非脱产)学历(学位)教育进修

从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培训费用的,按照专项管理执行;不占用上班时间,且不使用学院培训经费的,由教职工自行安排,不另做要求。

三、进修培训要求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职以来年度考核须为称职及以上,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责任感。

)公派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按上级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则上青年骨干教师申请出国研修项目须在学院工作满2年以上。

)申请国内访问学者,须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访学的学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

(四)个人参加在职(非脱产)学历(学位)教育进修的教师,其面授辅导时间要以不影响学院工作为前提,原则上不占用上班时间;其考试时间予以保证,如占用上班时间的,凭相关证明申请公假。

四、进修培训程序

(一)部门申报计划。各部门制定年度进修培训计划,填写《学院各部门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表》报人事处。

(二)学院审批。由人事处对《学院各部门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表》进行汇总、审查后,形成年度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三)个人申请参训。按计划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须本人完成在职培训申请备案手续,由所在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

五、进修培训费用

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

1.参加在职(非脱产)学历(学位)教育进修培训

2.未经所在部门同意、未经学院人事处备案而自行参加的培训项目、以及因个人原因中断学习未完成进修培训计划的项目

3.所有培训的考试费(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学院承担的培训费用

1.除上述之外其他经批准参加的进修培训,培训费由学院全额承担,实报实销(如有政府补贴,应扣除政府补贴部分),报销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从学院培训或专项经费支出。

2.因工作需要外地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报销相应差旅费用,培训组织单位不提供培训期间伙食,可报销外出培训期间全程伙食补贴培训承办单位需出具相关证明)参训人员应入住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住宿酒店,培训时间不超过15天,参照国内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用培训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90天参照国内出差标准的70%报销住宿费用培训时间超过90天参照国内出差标准的50%报销住宿费用

3.国内访问研究参照进修培训人员执行,访学进修期限一般为1年,研修资助有效期为1年。参加外省市研修的人员,研修期间每季度可报销一次交通往返费用。

六、进修培训管理

(一)人事处统筹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部门负责参训人员的进修培训管理,负责相应的人员考勤及信息沟通,共同做好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

(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在保证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积极选派教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培训,并及时将重大事项告知教职工,做好跟踪服务和考核工作。

)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接受培训单位和学院双重管理,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完成进修培训任务,不得随意更改进修培训性质、内容和时限。派出期间应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生活等情况,进修培训离校前和结束返校后须向所在部门办理请假、销假手续。如在培训进修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培训结业后,将本人培训进修日志培训证书和其他培训材料交给人事处备案。参加出国(境)进修培训,应在一定范围内举办相关讲座、学术报告,或以其他形式展示学习成果。

)若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者,应及时将学历(学位)证书(含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审核,完成学历(学位)鉴定,办理学历(学位)登记手续。

对已经列入进修培训计划安排的教职工,因部门调整培训计划,不影响下一年度培训工作申请;无故放弃执行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职培训进修;对已批准并办理派出手续而实际上并未参加且又未承担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对待,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予以解聘。

(七)由学院指派参加脱产进修培训教职工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及辅导员班级管理工作量视为满工作量,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全年基本工作总量完成情况发放;行政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全勤发放。所有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七、进修培训服务期限及违约赔偿办法

(一)公派出国进修培训及由学院承担5000元及以上进修培训费用的,自获得进修培训毕(结)业证书之日起,最低服务期限如下:

1.公派出国进修培训时间在2个月至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服务期为5年;出国时间超过半年的,按每超过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另加2年的服务期计算。

2.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服务期为5年;超过1年的,按每超过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另加1年的服务期计算。

3.其他各类岗位培训5000元至1万元以内的,服务期为1年;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服务期为2年;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服务期为3年;超过5万元的,服务期为5年。

各类人员的服务期从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后回学院工作之日起计算。进修培训结束回学院工作后的服务期,与进修培训前其他进修培训未完成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服务期未满因私调离学院或辞职者,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国内进修培训:

违约金=(服务期限内进修培训费用+差旅费)×剩余的服务期(月)/服务期(月)

2)国外进修培训:

违约金=(服务期限内进修培训费用+差旅费+各类补贴费用)×剩余的服务期(月)/服务期(月)

3)国内(外)在职脱产方式学习的,还需退回进修培训期间领取的绩效工资等。

、附则

(一)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本办法中未明确事项,可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办法实施前学院与教职工已签定协议的,按原协议继续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航院〔2018〕4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