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办法
为规范对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2、因私出国(境),是指自费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
3、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完成“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因私出国(境)的处级人员进行审查备案工作,人事处负责对因私出国(境)的处级以下人员进行审查备案工作。
4、申请自费留学(不含自费公派)、出国(境)定居、就业,在职工作人员均按辞职(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有关规定办理。
二、请假、备案、审批
1、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办理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理由、请假时间、前往国家(地区)、联系方式等,并按人员类别进行备案及审批手续:
1)教职工利用节假日、寒暑假或非节假日进行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等活动,应完成“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归档。
2)按照国家和民航相关规定,我院副处以上人员须进行审查备案工作,应完成“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经分管院领导、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党委书记审批通过后,向党委办公室申领个人因私护照及港澳台通行证。
院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审批。
2、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程序,对党员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重要涉密岗位的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意请假: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限制出入境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纪检监察部门、保卫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控制对象。
5)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三、因私出国(境)纪律
1、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将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和纪检、监察、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院报告。在国(境)外期间,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在国(境)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或泄密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3、在编职工因私出国(境)逾期不归且不说明原因的,予以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学院保留追偿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假期及待遇
1、教职工出国(境)旅游、访友及探亲一般只能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工资照发。出国(境)期间请假的,待遇按请假有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申请自费留学经学院批准后,须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于离境前将人事关系转至户籍所在地。
五、附则
1、党团员因私出国后,党团籍管理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办理。
2、有关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办法》(沪民航院〔2013〕66号)同时废止。
4、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