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民航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范围
第三条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及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的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 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院名、院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及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学院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的有关问题,接受师德失范行为的实名举报,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学院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师德建设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如需成立调查小组的,及时成立调查小组,处理该举报的人员与被举报人员系亲属关系或其他法律、相关纪律制度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在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师德建设委员会审阅,师德建设委员会商议处理意见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三)师德建设委员会应当在师德行为认定处理确定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需附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师德建设委员会结合复议申请及调查结论进行复核后,再次提交学院党委审议,最终由学院党委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复议结果是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六条 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系部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系部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系部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监督。对于系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问题,本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失职渎职责任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