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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2-01-20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 号《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 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中,学院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完善教师队伍“进、管、出”一体化管理中,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全面促进教师基本素质的提高,为确立教师专业化的地位与作用奠定基础。

二、学院适用的教师资格

学院适用的是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学院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和拟聘为教师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为高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

(三)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

申请者须提供上海市统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高等教育方法概论》三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有效期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申请者须具备普通话测试机构颁发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上述三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合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一)具备上述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可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

2.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网上自动审核,审核未通过者需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3.本人身份证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副教授、教授和博士可免此项)

5.学历证书(博士需学位和学历证书)

6.本人任教学科的教学任务书(“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可免)

7.副教授、教授聘用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8.聘用合同复印件

9.当年度公积金缴纳证明(体现单位信息,人事处加盖公章)

(三)体检合格证明

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成原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另行规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等综合条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七、关于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一)《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格式。

(二)《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章、钢印后生效。

(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四)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七)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如遇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修改的,本管理办法将服从新颁文件,作出相应修改。

(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民航院〔2013〕57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