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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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聘用及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2-0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聘用管理工作,发挥外教在外语教学、中外合作专业教学和丰富学生业余生活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教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中外合作专业、新专业和新课程的建设;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院整体发展服务。

第三条  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用其所长,讲求实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从事教学以及交流访问等工作的外教。学院的外教主要包括:

(一)语言类外教:与学院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主要从事外国语言教学工作的外教。

(二)中外合作办学外教:与学院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依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请的承担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的外教。

(三)校际交流外教:各教学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协议,邀请或由合作院校派遣来学院进行教学与访问的外教。

第二章 职能部门

第五条  人事处是学院外教聘用及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统筹外教管理工作,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外教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开展外教招聘,组织外教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核定发放外教工资。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外教来华手续、居留手续、工作签证等各项涉外事务;负责对外教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负责关心外教的工作和生活,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后勤保卫处等部门按照学院内工作分工,会同人事处分别做好外教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生活保障等。外教所在部门负责外教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八条  聘用条件

外教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专业类外教一般需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学习背景,语言类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优先考虑具有国外教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中外合作办学、校际交流外教聘任资格,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九条  聘用程序

1.各教学部门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外教招聘计划并报人事处,学院审批同意后,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外教向学院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详细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健康证明等相应文件。在国内转聘的外教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要要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或者推荐信。

3.各教学部门会同人事处按照招聘流程及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核,并将拟聘人员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4.经学院批准聘用的外教,由人事处负责签订合同。

5.中外合作办学外教的招聘工作由合作方负责,合作方完成公开招聘工作后将拟聘人选报学院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审核后报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学院审批。

第十条  学院批准聘用的外教签订完合同后,学院办公室为外教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协助办理《居留许可证》,《外国专家证》需由学院保管。初次来华工作的外教还须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第十一条 待外教两证(《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证》)完全具备后,学院办公室将外教聘用信息报所在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如外教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提前离职,学院办公室应将其《外国专家证》交还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尽快到公安机关注销其居留许可,避免其在华非法滞留。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外教的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协商而定的内容为准。如外教自愿承担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每项工作的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参见学院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院代扣。

第十四条 学院为聘用的外教在中国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第十五条  聘期为1年以上的外教,每年可凭票据向学院报销国际国内旅费。其中欧美、大洋洲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亚洲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聘期在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欧美、大洋洲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亚洲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用外教的薪酬待遇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部门应与外教签订业务合同,合同包括:一年期外教每学期需工作周数,每周课时量(不低于16课时)、课外活动(不低于10课时/学期)、学术讲座(不低于1次/年)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用外教的工作内容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由教学部门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教学部门应组织外教参加学院的教学、教研活动。学院教务处要对外教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外教一并纳入专任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外教应根据课程目标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学期结束后,外教需按学院专任教师相关要求,向教学部门提交相关的教学资料和教学档案。

第十九条 教学部门负责在外教上岗前向外教介绍本部门情况,并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到岗后加强与外教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

1.向外教说明本部门的人员组成、专业设置、教研工作、业务要求等情况。

2.及时通知外教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院相关信息。

3.邀请和要求外教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鼓励外教与本院教师、学生正常友好交往,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教学部门应以开放式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对外教进行教学管理。

1.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外教介绍任教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明确所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必要的参考教材和教学用品。

2.有效组织外教与学院教师的教学合作,确保外教的教学尽快融入我院的教学体系,同时使合作教师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

3.鼓励外教自主编制新教材和拟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但需按照学院教务处相关要求,提交教学部门审核,经审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4.长期做好外教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教优质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二十一条 外教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院和聘用单位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1.外教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按时撰写并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及其他各类教学资料。

2.鼓励外教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引进使用优质的外文资料,但不得以教学名义在课堂中传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外教应尊重中国文化和习俗,不得在课堂中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意识的言论。

3.加强学生考勤和课堂管理,认真布置并批阅作业,按要求完成相关命题、阅卷和成绩登录,完成课外活动的工作要求。

4.注意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因病或事假要提前向聘任单位履行请假和调课手续。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如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按照学院规定追究教学责任事故。

5.不得擅自承担校外的全日制工作。如有兼职,不得影响在我院的正常工作。

6.外教每学期至少接受一次学院的督导听课,并且听课评价成绩不得低于75分。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二条  外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十三条  外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院内或学院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学院内或学院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外教过宗教生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教不得参与修炼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各类有害功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人事处会同后勤保卫处酌情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外教在学院任教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七章  附则

    1.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上级部门对上述问题出台新的规定,则按上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沪民航院〔2016〕33号)、《对〈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聘用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的补充规定》(沪民航院〔2018〕156 号)文件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