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聘用管理工作,发挥外教在外语教学和丰富学生业余生活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教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院整体发展服务。
第三条 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用其所长,讲求实效。
第二章 职能部门
第四条 人事处是学院外教聘用及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统筹外教管理工作,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外教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开展外教招聘,组织外教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核定发放外教工资。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外教来华手续、居留手续等各项涉外事务;负责对外教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负责关心外教的工作和生活,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后勤保卫处等部门按照校内工作分工,会同人事处分别做好外教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等。外教所在系部负责外教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七条 聘用条件
外教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专业类外教需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相关工作经验,语言类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优先考虑具有国外教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
第八条 聘用程序
1.各部门每年12月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聘请使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聘请目的、所授课程、周课时量、聘请人数、聘用时段、使用教材、授课年级、班级以及资历要求等。人事处拟订年度外教聘用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外教向学校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详细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健康证明等相应文件。在国内转聘的外教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要要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或者推荐信。
3.人事处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视频面试等形式,初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
4.人事处组织学院办公室、教务处、所在教学系部对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进行面试,出具综合测评意见,并提出拟聘人选、工作任务和薪酬待遇的具体建议。
5.人事处将最终拟聘人选上报党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详细约定工作任务、条件、生活待遇以及工资标准等。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院办公室为外教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协助办理《居留许可证》,《外国专家证》需由学院保管。初次来华工作的外教还须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第十条 待外教两证(《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证》)完全具备后,学院办公室将外教聘用信息报所在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如外教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提前离职,学院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其《外国专家证》,交还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尽快到公安机关注销其居留许可,避免其在华非法滞留。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外教的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协商而定的内容为准。如外教自愿承担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每项工作的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参见学院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院代扣。
第十三条 学院为聘期1年以上的外教在中国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第十四条 聘期为1年以上的外教,每年可凭票据向我院报销国际国内旅费。其中欧美、大洋洲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亚洲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聘期在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欧美、大洋洲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亚洲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聘期为1年以上的外教可享有我院工会会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外教需参加我院教工的年终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外教,可参照学院一般教职工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系部应与外教签订业务合同,合同包括:一年期外教每学期需工作周数,每周课时量(不低于16课时)、课外活动(不低于10课时/学期)、学术讲座(不低于1次/年)等。
第十八条 教学系部应组织外教参加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学院教务处要对外教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外教应根据课程目标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学期结束后,外教需向教学系部提交相关的教学报告。
第十九条 教学系部负责在外教上岗前向外教介绍本部门情况,并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到岗后加强与外教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
1.向外教说明本部门的人员组成、专业设置、科研工作、业务要求等情况。
2.及时通知外教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院相关信息。
3.邀请和要求外教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鼓励外教与本院教师、学生正常友好交往,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教学系部应以开放式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对外教进行教学管理。
1.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外教介绍任教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明确所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必要的参考教材和教学用品。
2.有效地组织外教与合作教师的教学合作,确保外教的教学尽快融入我院的教学体系,同时使合作教师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
3.鼓励外教自主编制新教材和拟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但需在开课前提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4.长期做好外教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教优质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二十一条 外教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校和聘用单位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1.外教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按时撰写并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及其他各类教学资料。
2.鼓励外教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引进使用优质的外文资料,但不得以教学名义在课堂中传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3.加强学生考勤和课堂管理,认真布置并批阅作业,按要求完成相关命题、阅卷和成绩登录,完成课外活动的工作要求。
4.注意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因病或事假要提前向聘任单位履行请假和调课手续。
5.不得擅自承担校外的全日制工作。如有兼职,不得影响在我院的正常工作。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二条 外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十三条 外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外教过宗教生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教不得参与修炼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各类有害功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人事处会同后勤保卫处酌情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外教在校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