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院聘用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聘用条件
(一)被聘退休人员需按照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持有《退休证》。
(二)原则上,被聘用的退休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被聘人员应身体健康,需经指定医院体检无慢性疾病和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非学院退休职工需持户籍所在地政府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历史和现实表现材料,历史上没有重大政治、经济问题,现实表现好。
二、聘用程序
(一)用人部门需向人事处上报退休人员用人计划,人事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会批准实施聘用。
(二)人事处根据批准的用人计划会同用人部门进行招聘,确定拟聘用人员。用人部门填写《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聘用退休人员审批表》(见附件1)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审批通过的拟聘用人员,由人事处与其签订《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聘用协议书》。
三、聘用待遇
(一)学院退休聘用人员执行统一的聘用津贴2650元,同时依据岗位性质、等级、职称发放相应技术津贴,具体见下表:
岗位性质 |
等级/职称 |
技术津贴 |
工勤岗位 |
中级工及以下 |
500元 |
高级工 |
1000元 |
技师 |
1500元 |
高级技师 |
2200元 |
管理岗位 |
—— |
1500元 |
专业技术岗位 |
初级职称及以下 |
800元 |
中级职称 |
1500元 |
高级职称 |
2500元 |
其中,聘用津贴保持不变,技术津贴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比例的1.5倍相应增长。当年新聘的退休聘用人员待遇由聘用津贴和当年的技术津贴标准构成。
(二)特殊津贴需经用人部门申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目前已享受的保留津贴及特殊津贴按120%调整。
(三)学院为聘用的退休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险。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处理,参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工伤赔偿规定执行。
(四)受聘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由用人部门负责考勤。因病假、事假等个人原因缺勤,其工资按当月上班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四、其他事项
(一)退休聘用人员待遇发放。由退休聘用人员所在部门填写《退休聘用人员待遇发放表》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发放,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聘用退休人员管理规定》(沪民航院〔2015〕26号)、《关于<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聘用退休人员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沪民航院〔2016〕22号)同日废止,该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