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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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方案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3-07-21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按需设岗、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民航总局《民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民航发〔2007157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 span="">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学院是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三条    学院各类岗位围绕学院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优化结构、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进行科学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调动学院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学院正式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实施范围。

第四章  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

第五条    学院共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各类岗位内划分岗位等级,各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岗位等级相对应。

第六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学院管理岗位执行职员系列,设置四至十级职员岗位,岗位名称为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

第七条    学院六级职员及以上的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由上级单位确定。学院负责本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职员岗位设置。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专职班主任辅导员、督导员、心理辅导员、学报编辑、147质量管理员和教研室主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保障、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共设置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副教授岗位设置三个等级,讲师岗位设置三个等级、助教岗位设置二个等级,员级岗位设置一个等级。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三个等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三个等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两个等级,员级岗位设置一个等级。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二至四级,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技师、高级工、中级工。

第五章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第十条 根据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编制数271人,共设置岗位271个。学院按照精简效能、科学设岗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员增量,逐步达到民航局核准的岗位总量。

第十一条 学院设置管理岗位95个,占岗位总量的35.06%;专业技术岗位160个,占岗位总量的59.04%;工勤技能岗位16个,占岗位总量的5.9%,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三类岗位的比例将逐步趋于规范。

第十二条 学院管理岗位设置数量

学院共设置管理岗位95个,其中:

1.设置四级职员岗位2个;

2.设置五级职员岗位13个,六级职员岗位9个;

3.设置七级职员岗位10个,八级职员岗位25个;

4.设置九级职员岗位35个,十级职员岗位1个。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数量

1.学院共设置专业技术岗位160个,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23939,分别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35个,中级专业技术岗位63个,初级专业技术岗位62个。学院首次岗位聘任将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先按现状予以聘任,逐年核减,逐步达到民航局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

2.五级、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244,分别设五级岗位7个,六级岗位14个,七级岗位14个;

3.八级、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343,分别设八级岗位19个,九级岗位25个,十级岗位19个;

4.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55,分别设十一级岗位31个,十二级岗位31个。

第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数量

学院共设置工勤技能岗位16个,其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结构比例为154,分别设置二级(技师)岗位2个、三级(高级工)岗位8个,四级(中级工)岗位6个。

第十五条 学院为加强CCAR-147学院的建设,推进机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而急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民航局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学院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学院岗位设置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

1.学院组织机构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学院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教学教育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贡献为主。

第十八条 竞聘学院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2.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爱岗敬业,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身心健康,能适应从事岗位的要求。

第十九条 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四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极强的研究能力;

2.五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3.六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4.七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5.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6.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岗位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7.十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知识。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和实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办法规定执行。

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2)受聘至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3)受聘教学辅助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并具备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2.具备教师岗位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学院教师岗位,原则上聘用到对应的教师初级、中级或高级岗位的起点等级;晋升到高一等级岗位,须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

1)五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高级岗位上工作六年以上;

2)六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七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中级岗位上工作六年以上;

4)九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十一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十二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三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并参照教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执行。

4.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向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倾斜。

第二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能指导他人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任务;

2.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独立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

3.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七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民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 < span="">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细则、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

     2.应聘人员向学院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岗位聘任时,由学院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聘期内,涉及空岗聘任或岗位调整的竞聘资格审核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与教科研工作业绩评价的审核,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与奖惩情况的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班主任工作年限与评价的审核。

4.部门成立三人考核小组(由部门领导、党支部代表和分工会代表三人组成)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拟定直接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学院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经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名单。涉及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岗位聘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6.聘用人员确定后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安排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议,调整聘用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动态管理,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岗位聘用按照学院规定的条件实施,聘用条件不低于国家和民航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院首次岗位聘用严格按照民航局核准的岗位比例执行,如果现有人员比例超过民航局核准比例的,学院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方法,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结构。

第二十六条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执行管理岗位工资,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岗位聘用按照国家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院长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落实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具体工作,日常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人事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