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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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述途径与处理程序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4-08-31

学院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