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的校风建设,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合格人才, 做到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同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更有效的教育和约束,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所有学生。
二、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等原则。处理结论要告知学生本人,允许学生申辩、申诉,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四、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 个月。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六、处分界限和等级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司法机关裁决处以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处以行政、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6.加入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并参加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条所称判决、裁决是指已生效的判决、裁决。
(三)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金额大小, 分别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对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故意损坏公物、校园设施等学校财产者,除赔偿损失外,处以与损失等值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违反《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章使用各种电器,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悔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2.违章私拉电线,对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悔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3.在学院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和宿舍熄灯以后,在宿舍区喧哗吵闹, 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在校园内吸烟、违章燃放烟花炮竹、焚烧物品、使用蜡烛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因犯有以上错误引起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对擅自晚归和夜不归宿者进行批评教育,3次晚归或2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悔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7.对违反《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凡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学院教学、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宿舍)喧哗、吹哨、起哄等,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聚众闹事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经老师或相关工作人员教育、劝阻,仍态度恶劣、拒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3.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处理。
4.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同时受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本条第(二)项相关款项给予相应处分。
(八)利用计算机网络破坏正常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复制、传播、出售淫秽、反动、暴力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凡在校园内吸烟、酗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 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提供凶器及出具伪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一学期内旷课(包括请假未准、擅自离校等)累计满10课时及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满1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满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满3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满4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满60课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考场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违纪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有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两次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五)凡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立即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图章、证件、签名及证明文件者,视图章、证件、签名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故意向教职员工寻衅滋事,严重干扰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经劝阻仍拒不改正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阻碍或抗拒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对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校方批准,擅自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对有其它品行不端行为,并对学校、集体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如下处理:
1.可从轻一级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院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3)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2.应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而以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行政部门正常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曾受学院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5)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6)在学院期间曾受2次以上处分,第3次违反校纪校规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8)违反校纪校规群体的为首者。
(9)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
(10)其他应加重一级处分者。
七、对违反课堂纪律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凡有本条例之外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因情节严重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九、处分权限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系部研究决定,学生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 由教务处决定。
(二)在学生宿舍区域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宿管办负责处理,根据性质及严重程度可作出警告至记过的处分。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提交学生管理例会研究决定;学生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决定。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提交学生管理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以上各级处分,系部和学生处均应作相应的备案。
十、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十一、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十二、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十三、处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十四、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材料由各系部保存,毕业时已解除处分的,其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其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十五、学院成立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十六、学生对所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十八、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九、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十、处分期满后,学生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班委和辅导员审议,同意后上报各系部。解除处分的权限与第九条规定的处分权限一致。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者,由相关部门提出,经学生管理例会研究或报请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酌情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二十一、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