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我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已注册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工作处同意,在校园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我院学生。学生个人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实施和管理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协调学院计财、教务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施办法。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资助中心负责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开发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并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院内各部门应根据学院规定及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岗位设置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确保安全,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有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学院各部门填写《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后由资助中心负责审核并公布各部门的用工需求。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各部门用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向资助中心报名,资助中心按照“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向各部门推荐未在岗的学生,并确定上岗人选。
第十七条 经用人部门确认后,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
第十八条 需公开招聘的岗位,由资助中心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凡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均可参加应聘,资助中心会同用人部门进行择优录用。
第十九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院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定的行为,用人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上岗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一周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三年级实习学生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量统计表》(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酬金按《统计表》的考核等级计发。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考核合格者,发放全额酬金;考核不合格者,当月工资不进行发放,并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劳动强度分为三类,A类值班类每小时10元;B类中等劳动强度每小时12元;C类高劳动强度按16元每小时计酬。
第二十六条 除上海市、民航局等上级部门的重大活动或任务,学院原则上不组织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国家勤工助学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