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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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4-01-03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延长入学日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体检中如被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院学习者,须离校治疗,治疗费用自理。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可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须附有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及原始的病史资料。

申请者经学院审核确认病愈的,按被编入年级和专业的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两周内向学院提交暂缓注册手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不予注册。开学两周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修业年限

第九条  学院标准修业年限为三年,实行学年学分制和升留级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休学和保留学籍年限不计在内)。

第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作退学处理,并须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二条  学生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含各类理论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具体方式根据教学计划和各课程的教学要求规定。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按时参加考核者,考前必须办理申请缓考手续,且须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若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请假者,应在考核后二天内办理补假手续。未办理申请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缺考者,视同无故缺考。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考者,所修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同时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未经教务处批准,累计缺课时数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所修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未经批准,累计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所修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学期补考前补齐作业或实验报告者,方可同意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按时参加补考。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补考不得办理申请缓考手续,补考缺考者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因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所修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除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其成绩表中应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经教育表现良好者,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及格者,不得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载。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评定办法如下:

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表现、作业、测验、课堂提问、实验)占比40%,期中考试占比20%,期末考核成绩占比40%。考查课程:平时成绩占比50%,期末考核成绩占比50%。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与绩点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等级制成绩

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3—65.9

   D+

1.3

 60—62.9

   D

1.0

<60

   F

0.0

(二)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的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乘以学生所得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某学期所学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总学分。

即: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总课程学分

例:某学生某学期共选修五门课程

课程学分分别为: 4 4 6 4 4

其成绩分别为:  A B C D F

其绩点分别为: 4.0 3.0 2.0 1.0 0.0

4.0×4+3.0×4+2.0×6+1.0×4+0.0×4

平均学分绩点   ———————————————————= 2.0

4+4+6+4+4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结算一次。

(三)缓考和免修课程的绩点,按实际成绩计算。

第二十五条 体育免修者,当学期成绩按60分记载。

第二十六条 补考及重修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按60分记载,并予以标注;60分以下按实际成绩记载。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

四、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当学年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经补考后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由学院发出学业警示,告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 经补考后学生在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以留级。

留级名单由学籍管理部门确定,并开具《留级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学生本人。留级者须重新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下一年级全部课程,并重新参加考核。

五、选课、重修、免修

第三十一条 选课以班级整体为单位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课程补考不合格可参加重修,是否参加重修由学生自主选择。重修学生,经学院批准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跟下一年级同专业课程重修。不参加或无法参加重修者,可参加毕业补考。

第三十三条 免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须取得学院认可部门授予的、与课程内容一致的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或单科结业证书。

(二)学生应持与课程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免修的学生,可获得课程学分及相应的绩点。

(三)免修课程的成绩认定与记载:

1.资格证书上有成绩的,按实际成绩认定并记载。

2.资格证书上无成绩有等级的,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95分、85分、75分认定并记载。

(四)含有实训的课程,必须完成规定的实训作业并合格后,方可免修。

(五)课程免修手续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六)政治理论课、军训及单独开设的实习实训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形体、警体、体能、散打等课程,不得免修必须跟班学习。

(七)因病或意外受伤无法参加体育课,应于确诊后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须同时提供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及原始的病史资料。因病住院者另需提供出院报告、医生提出的免修建议及免修时间。因慢性病无法参加体育课,必须每学期办理免修申请。

(八)退伍复学的同学可申请公共体育免修,成绩记为75分。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后修读课程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招生时经过面试的专业如空中乘务、空中安全保卫等,不接受学生转入。

(四)应予退学者。

(五)已转过专业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要根据学院公布的各专业可转入名额,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转出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转入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七、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确定,一学期内需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或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因创业需要中途休学者,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学生应征入伍,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下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休学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周内离开学院。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复学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持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史资料,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应在规定复学日期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批准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应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由学院安排至相近专业学习。

(四)凡申请复学的学生,学院需对其进行审核。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学籍。取消学籍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五)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八、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连续留级或累计留级超过两次的。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院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标准修业年限两年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或患有应予退学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相关文件并在学院官网公布,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九、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未学满一年退学及被开除学籍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结业学生可于离校后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向学院申请补考或资格审查。由学院批准安排给予一次机会,合格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仍不合格者,不再予以换发。

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十、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该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民航院〔2017〕98号)同日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