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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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5-10-23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有序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超过一月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包括专科升本科的证书验印工作)进行学历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应按照要求填写学籍卡片,由成人学历教育职能部门发给学生证并予注册签章,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院(或函授站)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交纳学年学费,经成人学历教育职能部门(或函授站)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签章,方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未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应是重要基础课或学科主干课。

第九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十条 凡考试违纪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重新学习,不得进行正常补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正常考试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应申请重修。每门课程重修费用为250元。

第十二条 学生已修过同层次、教学计划内的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该课程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该课程的成绩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后交成人学历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主要依据。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学制与学年

第十四条 学制表示正常学习的年限,按国家教委和地方高招办有关招生计划的批文执行,通常以招生录简表上的学制为准,原则上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十五条 学年表示实际学习的年限,原则上最多比学制延长两年。对于特殊情况(如参军入伍)需延长两年以上的,须报成人学历教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以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合格标准为 60 分。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40% 、期末考试成绩占60% 的比重计算。平时成绩可由平时作业、测验、出勤、学习态度等内容构成。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不以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合格记为通过,不合格记为未通过

第十七条 外语以及其他课程的免修及成绩评定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出勤率不足50%时,取消该课程的期终考试资格。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正常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应申请重新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

(二)未加试外语的专业学生转入有加试外语的专业;

(三)专升本学生按教育部规定加试科目不同的;

(四)第一学期或最后一学年不得申请转学;

(五)不同科类(如文、理、艺术、法学、外语等)与不同类别的;

(六)学生在院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者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不同专业者申请转学一般要求降一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有关转学手续,原则上学生一旦提出申请转出,就不得在我院继续学习。

第二十五条 对于要求转入我院学习的,须事先经原录取(在读)学校和我院批准后,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入我院学习,取得我院正式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二)学生所在工作单位要求其转专业以适应现有工作者(须附工作单位证明);

(三)学院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业者,不予认可。

 

第八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需停课治疗、生育(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二)因工作需要者(需单位证明);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予休学者;

(四)学生休学并经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超过一年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一周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者,在申请复学时应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休学期间,学生如果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休学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未能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等),在短期内不易治愈者;

(三)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四)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经批准者。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由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并上网公布。本科(专升本)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由报读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前经补考后尚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小结,可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两年内提出申请重修,经重修考试及格后缴回学历结业证书,换领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在院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学习成绩有三分之二以上合格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退学者,取消学籍,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院学习时间不足一年,或虽然超过一年但有三分之一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只发给成绩证明,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需作全面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等毕业材料。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四十条 其它本规定未列事宜,由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