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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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0-0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促进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员工以及学术成果署名单位为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人员等。

第四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调查与认定的校内最高机构。

第五条 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院教职员工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举报对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受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受理。

第八条 教务(科研)处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等主动披露的涉及学院师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第九条 教务(科研)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应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通知实名举报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调查

第十条 教务(科研)处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涉及学院教职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后,应根据学术不端行为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及学科归属,交由所在系(部)开展调查。

同一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涉及的学科归属跨两个或更多系部的,由教务(科研)处会同所涉系(部)进行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调查、认定的系(部);无法协商确定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在上述协商期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定相应系部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系(部)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系(部)应将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反馈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及时告知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教务(科研)处须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不认可不予正式调查决定且有新证据的,可通过教务(科研)处向系(部)提出异议。系(部)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三条 决定正式调查的,系(部)应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人数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纪委监察室指派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系(部)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系(部)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四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涉及保密项目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严格按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一条 系(部)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系(部)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系(部)无论认定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都应将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根据系部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会同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委监察室、人事处、系部等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等约定作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人在学术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违反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原则上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系(部)收到受理部门的材料之日起至系(部)将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转交教务(科研)处之日止。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认定期限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疑难复杂需要再次延长调查认定期限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再次延长,延长期限以批准延长的期限为限。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调查或者验证时间计入调查认定期限。

因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必须限期完成调查处理结果的,调查认定期限须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三年内取消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三)撤销学术职务、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警告、记过;

(五)暂缓两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取消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情节严重的,开除或解除职务聘任;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校外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教务(科研)处应当同时向该部门、机构通报我院处理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教务(科研)处根据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最后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需要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相应处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处分程序处理。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教务(科研)处通过一定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院师生的,由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院师生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对在处理过程中知悉的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材料等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科研)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申请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因处分而提起申诉或复核的,按照处分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诉或复核程序处理。受处分人在申诉或复核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认定有异议的,教务(科研)处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事实问题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 教务(科研)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复核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对事实问题进行复查。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反馈教务(科研)处和所在系(部)。

决定不予受理的,教务(科研)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学术不端行为的复核应在60工作日内完成,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复核期限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疑难复杂需要再次延长复核期限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再次延长,延长期限以批准延长的期限为限。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学院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