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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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4-11-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繁荣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倡导尊重学术、崇尚严谨、追求真理的良好风尚,规范师生的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诚信,提高教科研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员工的科研学术活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四条 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剽窃、抄袭、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第五条 尊重知识产权,凡引用他人的论述、观点或数据等时,无论是否发表,必须注明出处,不得损害被引用人的权益。不得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和注释,捏造事实。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第六条 在科研合作中尊重合作各方的权益。学术成果(作品)的署名应与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也可按学术界惯例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次序排列。不得在未做贡献的科学成果中署名或虚报自己的实际贡献。禁止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不得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九条 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科研选题审定、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评奖、职称评定等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第十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评议等活动中,对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地位或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应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院教职员工学术研究活动中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按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相关办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对处理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的人员,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务处(科研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申请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教务处(科研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是否决定受理。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复核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行为人。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