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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1-06-30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课)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学院各类科研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中央、地方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课题)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各类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院为开展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基本的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激励导向、分级管理、保障优先、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在申请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时,应根据纵向项目(课题)下达部门规定的方法与标准,在项目(课题)预算申请中足额编列间接费用预算。对于未按规定足额编列或申请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教务处(科研处)与计划财务处应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重新编制预算。

第五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接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课题)时,应根据学院规定或与项目(课题)委托方协商结果,在项目(课题)合同中明确列出间接费用金额或比例。对于未按规定列出间接费用的横向科研项目(课题),不得签署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  院级科研项目(课题)涉及的间接费用由学院预算统筹安排,不在项目(课题)中安排与列支间接费用。各部门自主立项的项目(课题)应按项目(课题)经费的来源渠道,安排与列支间接费用。

第七条  学院作为牵头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外拨间接费用占间接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协作费占项目(课题)总经费的比例。学院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间接费用分配方案中积极争取,保障学院和自身权益。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学院提取的科研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纳入学院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主要安排用于下列两方面:

(一)补偿与分摊学院为开展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一般为间接费用的30%。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成员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开支的费用,一般为间接费用的70%。

第十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到账后,由计划财务处通知教务处(科研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办理经费立项手续。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预算或协议,从项目(课题)经费中提取并列支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间接费用后,学院不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学院分配给项目(课题)组用于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成员绩效激励的部分,根据项目(课题)进度与完成质量,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

(一)执行年限为一年的项目(课题),绩效支出一次性全部提取。

(二)执行年限为两年的项目(课题),绩效支出按4:6的比例按年度提取。

(三)执行年限为三年的项目(课题),绩效支出按3:3:4的比例按年度提取。

(四)执行年限为四年的项目(课题),绩效支出按2:2:3:3的比例按年度提取。

(五)执行年限为五年的项目(课题),绩效支出按2:2:2:2:2的比例按年度提取。

最后一年的绩效支出和执行年限为一年的绩效支出须在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后提取。5年以上的项目(课题)绩效支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核准。

第十二条 核拨给项目(课题)组的绩效激励,由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分配发放。同一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的绩效激励,由计划财务处按项目(课题)负责人设专户核算,可以统筹使用,结余留用。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组绩效支出提取流程:项目(课题)负责人填写绩效支出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对项目(课题)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经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科研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进行财务报帐。绩效支出每年限提一次,原则上于每年10月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在学院下达的绩效激励额度内,根据本人及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成员在项目(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课题)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激励发放方案,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严禁与项目(课题)研究无关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绩效的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旦获得批准,不得再作调整。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严格按开支的范围和比例提取和使用。不得用于基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课题)无关的支出,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校内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存在违法违纪,以及给学院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学院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费用,并中止绩效费用的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