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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1-05-05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教科研工作的开展,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教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研究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好地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服务,根据国家、民航局和上海市等部门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科研工作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以面向教育教学改革、面向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实际的应用性课题研究为主,着重解决学院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科研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审议、评价、鉴定等。负责审议学院教科研计划,负责院级及以上的教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与成果鉴定。

第四条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全院教科研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修)订学院教科研相关规章制度,管理项目的立项、申报、检查、结题评审、鉴定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提供教科研信息服务,审核项目经费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教学系部(以下简称系部)组织落实本部门的教育教学科研。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的制定,初审项目申报资料,监管立项项目的进展,协助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协助项目组做好成果的推介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行负责人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包括选题、论证、组成人员、进度、鉴定、结项等方面。


第三章 教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以我院在职教职员工为主要负责人,以学院名义从国家、上海市、民航局等申请批准立项的项目、从各类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委托研究课题或合作研究项目以及由学院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条件

1. 申请纵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条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执行;申请横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由校企双方根据项目选题共同协商。

2.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研究的实际参加者,能切实承担项目研究任务,具备指导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

3. 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存在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同类新项目。

二、申报程序

1. 纵向研究项目的申报。由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等材料,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教务处(科研处),教务处(科研处)复审后,将符合要求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上报立项部门审批。

2. 横向研究项目的申报。由申请人根据外单位要求,针对“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进行相关选题,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教务处(科研处),教务处(科研处)依据与双方教科研合同认定立项。

3. 学院项目申报。院级研究项目每年12月份申报下一年科研项目,由申请人根据学院颁布的教科研课题申报通知,填写《教科研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教务处(科研处),教务处(科研处)复核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由学院批准立项。学院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项目的立项进行联合评审。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开题等相关工作,并提交《教科研项目开题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开题视为自动放弃。

二、中期检查。在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要填写《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科研处)。中期检查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项目的研究内容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更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教务处(科研处)签署意见,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四、教科研项目应按期完成。确需延长时间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提交“教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和教务处(科研处)签署意见,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时一般不超过半年。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务处(科研处)提出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中止或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1、至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

3、有证据证明: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无正当理由使项目延期一年以上;

5、违反课题研究规定的其它情况。

七、凡中止或撤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应退回该项目的全部科研经费,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撤销项目考核晋级、申报职称及申报奖励。


第四章教科研档案管理

第八条教科研归档工作是教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教科研档案管理按学院相关教科研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由学院批准立项的各类教科研课题适用本办法。学院和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科研课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条由学院组织申报、上级单位立项的教科研课题,由教务处(科研处)备案;若上级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若无明确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沪民航院〔2013〕3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