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4394)是经教育部备案、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独立设置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院以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为建校基础,于2012年5月正式成立,是一所面向行业,致力于培养具有大专学历层次、培养服务于民航和社会发展所需的一线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的高职院校。
学院现有徐汇、浦东两个校区,两校区总占地面积680多亩,分别为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和浦东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学海路28号)。徐汇校区定位于学院行政中心、部分全日制学历教育(航空乘务系)、成人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部)、网络数据中心以及民航在职岗位培训基地;浦东校区定位于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航空运输系、航空维修系、空港管理系、航空制造系、基础教学部),中外合作办学基地以及具有民航特色的专业实训基地和产学研培训中心。学院目前现有教职员工400余人,在校学生8700余人。
学院具有良好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历届毕业生深受民航企事业单位欢迎,在业界享有良好的声誉。学院拥有多架教学用飞机和一流的专业实训设施,是上海市首家同时拥有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CCAR-147部学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考点(CCAR-66部考点)的院校,是民航第四职业技能鉴定站考点,是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培训合作机构。学院每年为社会及民航企业开展逾千人次的在职培训。
二、招生专业
*空中乘务(文理 业余专科 学制三年)(学费3200元/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培养职业上升发展能力;主要面向民航乘务员岗位,培养具备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掌握客舱服务与客舱安全管理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从事民航服务与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专业课程:民航服务礼仪、民航概论、乘务应用文写作、空防安全概论、客舱服务与应急、乘务言语与沟通、乘务英语听说、客舱广播词朗读、乘务英语精读、客舱服务心理学。
招生对象:(1)凡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往届毕业生或社会人员,希望从事空中乘务或相关职业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男生身高173厘米至184厘米,女生身高163厘米至174厘米,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色盲、色弱、斜视,无纹身,无精神病史,无肝炎、结核等传染病以及其他符合航空公司对空中乘务人员的要求者均可报考。(2)已在航空公司担任空中乘务工作,希望取得专科学历者。
空中乘务专业考生在成人高考网上报名结束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经面试合格者方可获得学院确认的报考资格。
*民航运输服务(理工业余专科 学制三年)(学费3200元/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面向国内及国外航空公司、民航机场及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在生产、服务一线能从事旅客地面服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和航空客票销售业务操作与管理,具有职业生涯发展基础的高素质技能专门人才。
专业课程:民航运输地面服务、民航旅客运输、民航货物运输、民航危险品运输、飞机载重与平衡、会计基础与民航会计、民航商务英语、民航旅客服务心理学、管理学基础、空运市场营销。
招生对象:航空公司、机场地面服务公司、航空机票代理公司、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等企业中从事售票、值机、引导、旅客服务、行李查询、生产调度、飞机载重平衡、货运、收入结算等在职人员。
三、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5.非本市常住户口但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凭工作单位证明报名。
四、报名办法
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确认的办法。
1、网上报名网址: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
2、网上报名时间:9月初
3、确认时间:9月初
注:具体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时间为准。
五、考试安排
(一)考试科目
高中起点升专科:语文、外语、数学
(二)考试时间
10月中下旬(具体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时间为准)
六、录取办法
1、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并达到上海市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照本人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严格按照志愿优先原则,按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
2、同分录取规则:投档分数相同者,依次比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
3、专业录取人数不能达到开班人数(原则上不足20人),学校将征询考生意见调整专业。若考生不愿调整专业,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七、招生咨询
学院网址:http://www.shcac.edu.cn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 1号楼711室
邮编:200232
联系人:李老师 韩老师
咨询电话:021-34693313 021-64571397
传真:021-64571397
八、招生监督电话:021-64577170
九、本《招生简章》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