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办成民航特色鲜明的一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宗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协助学院领导进行科学决策,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师科研能力,发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研的主导与骨干作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管理水平,改进教风和学风,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求实创新精神,倡导协作攻关的良好科研道德,弘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决定学院重大学术课题,积极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二、组成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学术分委员会。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相关学科的专家、高级职称人员和具有较高学历和科研能力的优秀青年教师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科评审小组设组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由系部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经教学例会讨论确定名单后,报院长办公会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后的空额,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增补办法同第九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学科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和学科评审小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重视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讨论重大教科研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内外非学术委员会的部分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机构设置在教务处(督导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院预算安排。
三、职责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条例、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
(三)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
(四)对各类教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检查和验收,鉴定教研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
(五)评议、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
(六)评议、推荐各类学术荣誉人选、专业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七)加强与有关学术团体和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参加有关学术活动;
(八)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评审院级各类优秀科研论文和著作;
(九)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完成其它的学术任务;
(十)审议、评定教师的不端学术行为。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持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沪民航院〔2015〕6号《关于印发<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