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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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0-09-0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系(部)专业(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系(部)学术委员会”),对系(部)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制定学术规范,推进系教风、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

第二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宗旨: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和系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教风、学风。

二、组成

第三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系(部)相关专业(学科)的专家、高级职称人员和具有较高学历和科研能力的优秀青年教师组成,人数为7~11人的单数。

第四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部)及以上干部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和系(部)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由系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委员、正副主任和秘书名单,经学院教学例会审议后,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由所在系(部)聘任。

第八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九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四)三次无故缺席系(部)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空额,由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人选,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予以增补。

三、职责和议事程序

第十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术审议。审议系(部)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系(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系(部)科研工作计划;审议系(部)新专业(学科)设置方案;审议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重点专业和重点实验(训)室建设方案;审议系(部)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学术评议。评议推荐各级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评议推荐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评议推荐各类学术荣誉人选;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议系(部)教科研项目;鉴定系(部)教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

(三)教风、学风维护。依据学院、系(部)相关文件,负责本系(部)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等相关工作,审议、评定本系(部)教师的不端学术行为。

(四)受系(部)主任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听取系(部)主任或副主任有关本系学术工作的报告。

第十一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本系(部)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系(部)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系(部)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系(部)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二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和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坚持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系(部)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2.学院和系(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四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在决定重要事项时要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院、系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1/2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个别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复议的形式由主任确认。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十九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所发布的会议纪要,主要记载系(部)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由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教学例会通过,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