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阅对象
图书馆图书供学院在校学生、教职工(含退休)及学院外人员(指校企合作单位员工)借阅,借阅对象以下简称“读者”。
二、借阅凭证
读者借阅图书的凭证为本人的校园卡。
三、借书
(一)读者持校园卡到图书外借室刷卡办理借书手续,已退休教职工借书需办理临时校园卡。读者借书的册数、首次借期期限和续借期限等要求如下(寒暑假不计入天数):
读者类别: 限借册数 首次借阅期限 续借期限
在校学生: 10册 30天 30天
在职教职工: 30册 120天 60天
退休教职工: 4册 30天 30天
校外人员: 4册 30天 30天
(二)读者借书时应检查所借图书状况,如发现有被污损、残缺、光盘损坏或遗失等情况,应当场向管理人员说明。
(三)借阅图书时若系统提示该书有随书光盘,须确认光盘完好。
(四)禁止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图书馆。
(五)续借:借期未到,读者可在图书外借室或在学院图书馆网站上(也可在微信企业号上)办理图书续借手续,续期从期满日算起。一旦有超期现象,则无法实施续借,需到服务柜台人工处理。
(六)航空资料室的图书可供学生和校外人员在室内阅览,不外借。教职工可以在航空资料室外借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中文图书(套装书单册均价在100元以下)和单价在400元以下的外文原版图书。
四、还书
(一)两校区实行“通借通还”。
(二)按期还书,还书需扫描图书条码。
(三)图书有随书光盘,还书时应随书一同归还。
(四)寒、暑假期间到期应还的图书,在开学后2周内还清,否则按超期处理;其他法定节假日期间应还的图书,如遇图书馆闭馆的,应当在开馆后1周内还清,否则按超期处理。
(五)学生毕业或退学、教职工和校外人员退休或离职必须还清所借图书,如存在应承担的赔偿费用,应当在办理图书归还手续时一并支付。
五、超期
读者所借图书若超期,借书管理系统将自动锁定为停借状态(即无借阅权限),读者将无法借书和进行续借操作。读者还清超期图书后,方可恢复借阅权限。
六、赔偿
(一)读者遗失图书,按下列规定赔偿:
1.读者可以赔偿原书的,赔偿原书(如有随书光盘的,则含光盘)。
2.无法赔偿原书的,1990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30倍计算赔款(按出版年确定倍数:以20倍为最低倍数,往前逐年增加1倍,最高不超过30倍;最低赔款不低于30元);1990年后(含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计算赔款。
3.成套借阅的图书丢失单册,均按成套价格计算赔款,其余各册仍须归还并留在图书馆。
(二)撕页、涂写、污损图书或损坏、遗失随书光盘的,视情节轻重按图书原价的50%—100%予以赔偿。
七、其他
(一)读者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携带图书馆书刊离开图书馆的,视为偷窃行为。图书馆有权追回被偷窃书刊,并对该读者进行批评教育,可责令其向图书馆提交所在院系签章的书面检查备案,停止其借书一个学期;情节严重的,除追回被偷窃书刊外,另通报后勤保卫处处理。
(二)当期的报纸和期刊仅限在馆内阅览(图书馆统一安排的除外),不外借。
(三)教职工需要借阅已下架的过期报纸和期刊的,需办理书面借阅手续,并在60天内归还。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