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奖类别和评选比例
第一条 评奖范围
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
第二条 评奖类别及评选比例
(一)学院奖学金
类 别 | 奖学金金额 | 获奖学生比例 |
特等奖学金 | 每人5000元 | |
一等奖学金 | 每人2000元 | 2% |
二等奖学金 | 每人1200元 | 6% |
三等奖学金 | 每人800元 | 10% |
(二)市级以上奖学金
类 别 | 奖学金金额 | 获奖学生比例 |
国家奖学金 | 每人80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选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每人50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选 |
上海市奖学金 | 每人80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选 |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评定标准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严谨踏实、刻苦钻研、勇于进取、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热爱劳动,思想品德好。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具体评定标准
奖学金申请者除应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院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
(1)本学年内两次操行评定均为优良;
(2)本学年内本专业各科成绩为90分以上(含90分);
2.一等奖学金
(1)本学年内两次操行评定均为优良;
(2)本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为85分以上,且各科成绩不能低于70分;
3.二等奖学金
(1)本学年内两次操行评定均为优良;
(2)本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为80分及以上,且没有科目不合格;
4.三等奖学金
(1)本学年内两次操行评定均为优良;
(2)本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为75分及以上,且没有科目不合格;
以上各科成绩包括考查课、实训课,体育课等的成绩,如有市抽考课程成绩,则抽考课程的成绩不低于该课程的学院平均成绩。
(二)国家、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一等奖学金及以上同学中评选。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在学院学生活动的组织和参与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
2.上海市奖学金
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在学院学生活动的组织和参与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
3.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学年必须荣获院级三等奖学金以上奖励并符合校助学金评选标准,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原则、评定办法
第五条 评审原则
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
第六条 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坚持标准,民主评议,从严掌握,确保质量。
(二)评定程序为:由本人申请,学生科初审并汇总推荐名单后上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报院领导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九月份受理学生申请,十月份公布发放。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院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统一发放奖金和获奖证书。相关材料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院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