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纳入我院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可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无经济收入,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其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的学生。
2.困难学生: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的学生。
3.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生活水平相当于或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的学生。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父母单位及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各学生科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生科长为组长、本系全体辅导员及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认定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学生人数合理配置。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予以公示。
3.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内的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学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各班总人数的10%。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进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学生科认定小组、各班评议小组应严格遵守学院制定的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全面部署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寄送《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组织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本表格,并持该表到父母单位和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状况。
2.首先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别,并报本学生科认定小组进行审核。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各学生科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各学生科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类别,公示5个工作日。如果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向本学生科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生科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院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5.院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生科审核通过的《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学院学生工作处对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每位同学的信息。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其相关信息,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2.学院和各学生科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三周内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学生科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情况。
4.凡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取消受资助资格: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属于困难学生;
(2)在获助期间,因学习态度不端正成绩大幅度下降;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等屡次违反校纪校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5)中途退学及特殊原因中途休学;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使用或购买奢侈品等高消费行为。
5.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