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解决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以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也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是无担保(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徐汇支行具体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经审核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贷款申请送交经办银行;按期向教育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教委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与经办银行拟定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报请学校签署;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情况变动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 凡我院在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在我院办理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未在生源地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者自主申请过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未成年人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或住宿费,无力承担生活费。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5.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能正常完成学业。
6.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展期、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年6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即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条 助学贷款在贷款期限中执行统一利率,各经办银行开办的助学贷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贷款学生负担全息,即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必偿还利息,毕业后借款学生除偿还贷款本金外还必须偿还100%的贷款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方式申请、受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在每年十月前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学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需要携带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或者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等到学生工作处领取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学生工作处将会同学院其部门审核学生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判断,区分不同种类后,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学校在审核确认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上述材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确认,审批合格的学生需要与经办银行签订正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发放的形式,直接转入学院专用帐户。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视学生的缴费情况发放到学生缴纳学费的银行卡内。具体操作形式由经办银行决定。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和变更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借款学生信息库,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毕业前,借款学生应当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借款学生完成还款确认手续后,学院方能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者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或者与银行履行相关手续,有关部门方可以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或者在我院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我院方可以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院应当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以办理其它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还本付息:①等额本息法;②等额本金法。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商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借款学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本息。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当主动告知贷款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有权将借款信息和还款情况记录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还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罚息部分不享受贴息),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二十三条 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经办银行将违约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将违约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终止贷款的,可以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的,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可以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等文件精神,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