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沪教委财﹝1999﹞4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对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二、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本学年及上一学年未受过行政违纪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无旷课行为。
3.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操行分为合格。
4.生活节俭,不挥霍、不浪费、不抽烟、无不良及高消费行为。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
2.单亲或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学费减免额度与标准
(一)学费减免额度: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基本分为全部减免和部分减免。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学费政策者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及学费资助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学费减免标准:
符合减免基本条件的学生,可按以下等级减免: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减免全部学费;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减免除去可贷款最高金额的剩余学费。
四、学费减免程序:
1.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籍学生,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到各学生科领取《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申请审批表》,并附有效的社会救济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逾期不再受理。
2.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提出减免初步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学生科审核。
3.各学生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询评议小组的意见后予以修正。审核后汇总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确定最终减免名单及额度,并进行公示,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予以减免,并由学生工作处备案。所减免的学费金额抵扣学杂费后直接发放到学生缴纳学费的银行卡内。
五、后续管理:
1.学生工作处逐步建立和完善困难学生档案,落实各项帮困助学政策,对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关心到位。
2.学费减免要与学生本人的实际表现挂钩,由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行政处分、学习态度不端正生活挥霍浪费者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并令其退还全部减免费用。
3.鼓励学生艰苦朴素,努力学习,已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需要在每学年末主动向辅导员递交《受助学生学习生活小结》(含思想、学习、感恩、社会实践、家庭经济状况等)。
4.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退还全部减免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5.减免学费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6.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