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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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0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以下简称“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学资源管理,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取得良好效果,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和《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AC-276-TR-2014-02),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设在学院市场部继续教育培训部,负责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备案与变更;负责制定、修改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危险品培训课程的开发及讲义、教材的编写;负责危险品培训教员的授课管理及年度考核聘任;负责按照经批准的培训大纲对人员进行危险品初训、复训及考核颁证。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为对外培训机构,在开展危险品培训前已提交相应材料报民航局备案。培训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报民航局备案。

第五条  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对外培训时,应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及为委托方设计的培训课程及教材;对内培训时,应按照学院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

第六条  培训结束后,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按照所依据危险品培训大纲中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要求,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  危险品培训教员

第七条  学院现有注册危险品培训教员共6名,均为Ⅱ级对外培训教员,可按照经批准的授课范围开展危险品培训。

第八条  学院危险品培训教员拟增加授课类别或提高级别的,应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教员能力评估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

(二)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专业五年以上的证明;

(四)被评估人大专以上学历的证明;

(五)被评估人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培训并考核优秀的证明;

(六)申请Ⅰ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Ⅱ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以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

第九条  学院危险品培训教员保持教员资格需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二十四个月内授课或参加符合《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要求的第六类人员复训并合格;

(二)每年具有五天以上所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

(三)危险品培训教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十条  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于每次培训结束后对危险品培训教员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全年评估结果汇总即为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进入危险品培训教员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危险品培训教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下一年度可予以续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予聘任。

第十二条  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及时对教员培训效果评估结果及学员反馈意见进行总结,并适时加以修正。

第十三条  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为每位危险品培训教员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履历、资质证明、授课记录、受训记录、岗位实习记录、年度培训效果评估结果等。

    

第五章  危险品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应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以此作为编制教学资料和开展培训活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危险品培训机构可以代表相关企业或组织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但在实施前应当得到委托方的书面认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的教员能力评估申请和培训机构备案相关表格可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网站(http://www.caac.gov.cn)下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