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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7-11-13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考入我院的退役士兵的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院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的职能部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院退役士兵的受助资格审核、材料汇总上报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兵,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由本人自愿向学院提交资助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资助申请表》,学院汇总后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资助内容

(一)学费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三)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六条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2013年前学费资助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2013年后学费资助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八条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九条资助流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学院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二)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三)待财政部资金到位后,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条退役一年以内的资助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院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