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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7-11-13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得到资助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1.特别困难学生:家庭无经济收入,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的学生。包括: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者。

(2)被列入当地低保户者且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3)家在重灾区、因自然灾害导致无房、无收入者。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无经济收入者。

2.困难学生: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的学生。包括:

(1)家庭发生重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者。

(2)家庭经济困难且本人有较重的疾病正在治疗并继续在校学习者。

(3)被列入当地贫困户者。

(4)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者。

3.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生活水平相当于或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的学生。包括:

(1)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者。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受灾,收入锐减者。

(4)家有重病人,需常年治疗,入不付出者。

(5)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者。

(6)父母一方为残疾、下岗或无固定工作者。

(7)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收入较少者。

(8)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较少者。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分为三档:

1.特别困难学生每年3500元,分10个月发放。

2.困难学生每年2500元,分10个月发放。

3.一般困难学生每年1500元,分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

4.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具有强烈的求学愿望,愿意继续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全部费用。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一年级学生除外)。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8.自愿加入学院征信系统,本人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

9.贷有或者正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于每年9月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生工作处再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院每年10月15日前接受申请,10月31日前学院完成评审,11月初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并经学院审核通过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学院资助管理系统中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的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并负责将评议结果和各班推荐人选报系部。

第十条 各系部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在校情况等具体指标对申请人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院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最终审定。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主任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最后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将学院审批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月颁发助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审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系部及学院学生工作处逐级提出申诉。在助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获评资格。对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受资格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学院按月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系部负责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监督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并对家庭情况如实上报,否则将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用于过度的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若查实助学金被用于上述不恰当的用途,将予以停发。

第十八条 获助学生应当接受院方的跟踪考核,对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留级或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停发助学金等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主动向各系部或者学生工作处说明,退出评审、停止续评或者停发助学金: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属于困难学生。

2.在获助期间,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下降。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校纪校规。

4.参加邪教组织、非法传销和宗教迷信活动的。

5.在院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6.中途退学及特殊原因休学。

7.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使用或购买奢侈品等高消费行为。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首先用国家助学金冲抵所欠学院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航院〔2014〕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