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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06-26

为贯彻“引进与培养并举”方针,加快建设一支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富有活力的教职工队伍,不断提高我院广大教职工的教育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我院战略发展规划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全面计划控制。学院对教职工培训进修实行全面计划管理,对年度进修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和经费控制。各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进修计划,确保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按需择优派遣。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要以教学一线人员为重点,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或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优先考虑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学科教师、新办专业教师的选派。各类培训进修必须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学院的长远发展。

3.合理安排实施。培训进修的内容原则上要与现从事的专业、岗位以及今后的工作需要相一致。各类培训进修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对专业需要且又确需脱产培训进修的人员,其脱产培训进修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主要形式与要求

1.我院教职工培训形式主要有:

(1)学历(学位)进修: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历)以及参加其它各类学位(学历)学习。

(2)非学历(学位)进修: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及岗前培训、企业实践、技能等级培训、新教师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必须完成的继续教育。

2.教学科研岗教师申请报考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要求专业与教学工作对口,且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其它岗位职工申请报考在职学历教育,要求岗位与进修对接,且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

3.公派出国留学,按上级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则上须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申请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

4.教师申请做国内访问学者,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须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申请访学的学院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院,一般应为实施“985”、“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院。

5.外语、现代教育技术、新教师培训等业务培训,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培训班。

三、培训进修程序

1.申报计划。各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进修计划,填写《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表》报人事处,计划应具体到人。每年的12月31日前,各部门提交下一年度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计划表。

2.学院审批。由人事处对《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表》进行汇总、审查后,形成学院的年度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3.计划管理。学院每年划拨教职工进修培训专项经费,由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统一负责,按照培训进修计划对教职工的培训进修工作进行管理。

(1)按计划参加培训进修的教职工须本人填写《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培训进修费用视具体情况确定,单项费用在5千元及以上的须与学院签订培训进修协议。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期间,应认真学习,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并按规定参加学院考核,主动保持与所在部门的联系。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培训进修时间者,应提前一个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部门及人事处提出延期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2)未经学院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各类培训进修者,不能补办审批手续。若遇上级有关安排与学院培训进修计划不一致,可按程序对计划进行调整,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3)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进修班,应遵循就近的原则,凡是市内、行业内有相同、相近的培训进修,不允许舍近求远到外市、外省参加培训进修。

四、培训进修费用

1.由学院选送去国外培训进修的人员,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且培训进修前均应与学院签订《培训进修协议书》。

2.学院不审批在职自费出国留学。对符合学院专业需要,且学习结束后确系学院人才引进条件的,学院将按正常程序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获批准后方可按人才引进,但出国学习期间人事关系等必须从学院迁出。

3.经批准参加在职(非脱产)学历(学位)教育培训进修的教师,其面授辅导时间应以不影响学院工作为前提,原则上不占用上班时间;其考试时间予以保证,如占用上班时间的,凭相关证明申请公假。参加培训进修的人员必须完成本职工作,并与学院签订《培训进修协议书》,其培训进修期间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1)书籍费、教材费、代办费、报名费、鉴定费、实习费、论文费、上机费、证书费、市内交通费,餐饮费等自理。

(2)学费由本人先垫付,培训进修结束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有效培训证书(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和财政部门规范的收费票据报销进修费用的70%。公派到外地读研的人员,学校予以报销学费、住宿费及每学期往返一次差旅费。

4.其他培训进修:各类人员参加其他培训进修,按审批的数额报销相关培训费用。其中:

(1)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取得合格证书后培训费及考试费全额报销。

(2)因工作需要到外地进行岗位培训的人员,培训费全额报销。

5.因个人原因中断学习未完成培训进修计划的,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自理。

6.伙食费及住宿费报销的相关规定:寒暑假期间参加培训的人员伙食费按30元/天补贴;到外地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周期为两周以内的,住宿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培训周期为两周以上的,住宿费按1500元/月报销。

五、培训进修管理

1.培训进修考核

(1)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进修结业后,将本人培训进修小结和成绩单交给所在部门,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将培训进修期间所形成的各类学籍档案材料转入人事处。若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者,应及时将学历(学位)证书(含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审核,办理学历(学位)登记手续。

(2)脱产进修人员,每6个月应向本人所在部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3)培训进修人员应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如在培训进修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2、工资待遇

(1)非脱产的培训进修,在完成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全额享受在岗工资薪酬待遇。

(2)由学院指派参加的脱产培训进修:享受全额工资,院内津贴按学院基本工作量本人所对应的系数享受;学习期间计算连续工作年限,如有政策性调资等不受影响。

(3)公派出国人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规定执行。

(4)赴企业实习的教师,按120元/天发放补贴(含伙食费及交通费)。

3.服务期限

(1)由学院承担五千元及以上培训进修费用的,自获得培训进修毕(结)业证书之日起,最低服务期限如下:

①读博士学位5年,读硕士学位3年。

②公派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的服务期,出国时间在2个月至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服务期为5年;出国时间超过半年的,按每超过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另加2年的服务期计算。

③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服务期为5年;超过1年的,按每超过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另加1年的服务期计算。

④其他各类岗位培训5千至1万元以内的,服务期为1年;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服务期为2年;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服务期为3年;超过5万元的,服务期为5年。

(2)各类人员的服务期从完成学习任务后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进修学习结束回校工作后的服务期,与进修学习前其他培训进修未完成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3)服务期未满因私调离学院或辞职者,必须按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

    ①培训进修期间:

违约金=培训进修费用

在职脱产方式学习的,还需退回培训进修期间领取的院内津贴等。

②培训进修完成之后:

违约金=培训进修费用÷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在职脱产方式学习的,还需退回培训进修期间领取的院内津贴等。

六、附则

1.本规定中尚未涉及的内容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办法施行前学院与教职工已签定协议的,按原协议继续执行。

2.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