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需要本院主动公开以外的学院信息,可以向本院申请,本院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部门
本院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部门: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办公地址:龙华西路一号综合楼1110室;
联系电话:021-34693221;
传真号码:021-64571423;
邮政编码:200232;
E-mail:xxgk@shcac.edu.cn。
二、受理流程与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开信息,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公开内容,包括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3. 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院提供信息的方式。
(二)申请途经
向本院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院“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上填写《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xxgk.shcac.edu.cn/html/xxgksq/,申请人填写后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电文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到本院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申请。
4.特别申请。申请人申请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不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院审查《申请表》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院公开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给予部分公开;
5.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院已经作出答复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三、处理时限
本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当场解决;如需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院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申请人先缴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需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具体标准如下:
费用项目 | 费用分项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信息介质 及制作费 | 复印费 (含纸张) | 黑白 A4 纸:0.20 | 元 / 张 | 1. 信息检索工作包括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 2. 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信息检索费,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3. 本院依申请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供信息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
黑白 A3 纸:0.40 |
彩色 A4 纸:1.00 |
彩色 A3 纸:2.00 |
打印费 (含纸张) | 黑白 A4 纸:0.50 | 元 / 张 |
彩色 A4 纸:0.60 |
光盘费 | 2.00 | 元 / 张 |
磁盘费 | 3.00 | 元 / 片 |
信息检索费 | 信息检索费 | 5.00 | 元 / 件 |
信息传递费 | 材料邮寄费 | 按照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 元 / 件 |
材料快递费 |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 元 / 份 |
注:1.《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2.收费标准参考《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新增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8]011号)。
附: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