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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11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我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确保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保密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二、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三、 学院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内的学院信息,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二)超过保密期且已解密的学学院信息,需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三)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院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五、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在本院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院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院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六)在本院为一方当事人时,根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应当保密的合同本身的内容和相互提供的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决书和双方交换的证据材料,但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六、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制度,遵循“谁公开、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指导、管理、监督和完善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初审工作。

 

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一)各部门通常业务中的信息,本部门完成初步审查,如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后予以公开。

(二)各部门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的保密审查程序为:部门初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复审--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八、学院对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办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九、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十、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各部门需对本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相关内容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