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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1-05-10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合作)开展的各类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包括各类基础研究、科技开发、技术转让、科技服务、咨询服务等科研项目,其签订的合同称为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人员以学院名义承接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执行、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并支持我院教职工与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科研项目合作。承担横向科研课题,不得影响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教学工作。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教务处(科研处)为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有责任对项目合同的订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指导、核查、协调、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学术质量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项目合同


第七条 本章所述合同未指明时均指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含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著作权和新品种转让等)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技术培训等)合同等。
第八条 订立合同,必须以自愿、公平、互利、诚信为原则,按照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确保不得损害学院的利益和名誉。
第九条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推荐使用科技项目合同范本。合同一式五份,除学院院办、委托方和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外,另两份在签订之日起一周内,随同《横向科研项目任务书》报教务处(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合同必须条款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内容涵盖与项目履行有关的所有必要信息、协议双方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根据需要确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应将项目预算以附件形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合同对外统一使用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经审核同意后在合同上加盖学院公章或合同章。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使用学院各内设机构公章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学院对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横向项目合同或未鉴定书面合同的横向研究项目均不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合同经协议双方签章并报所在部门和教务处(科研处)备案后即立项,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登记等),其知识产权如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原则上归学院所有。
第十三条 合同中的部分科研工作可委托外协单位完成,但须在合同中约定并另外签订外协项目合同。外协项目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单位资质、能力等进行核查并提供项目组成员与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承诺材料,项目负责人对外协项目负监管责任。外协项目合同中应明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上海民航职院技术学院,履行期限应在对应项目合同的履行期限内。
第十四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原则上管辖机构约定为学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涉外合同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中国内地。所需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组应按项目合同的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研究,保证项目研究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开具正规的发票或收据,缴纳政府应收款和税款,款项依次从学院和部门计提的管理费中列支,如数额超过管理费,超出部分从横向项目经费中扣缴。如项目属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并已按要求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可由计划财务处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须做好原始资料、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并认真做好研究记录,以便作为结题和经费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研究期限在2年(含)以上并且合同金额在5万(含)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签订日期起每年12月底,向教务处(科研处)提交经项目委托方确认的年度进展报告和经费执行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所在部门应妥善安排有关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协助项目组解决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鼓励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工作,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和劳动保护。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要求,及时将课题研究成果交原委托单位鉴定验收,由委托单位填写横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题意见书。学院一般不再另行组织项目的鉴定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得到委托单位验收结题后,课题组应及时向教务处(科研处)申请结题。申请结题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审核表、委托单位验收结题意见书、经费明细表和有关研究成果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履行中的技术合同,确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造成不能履约或部分违约,需要变更、终止或延长合同期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终止的书面协议,交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工作量认定及考核办法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不纳入单位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执行,依法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认真负责完成好横向科研项目的任务,保障国家、学院、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履行对项目经费相关活动的服务和监管职能。各系、部门作为所在部门,履行对本部门科研行为的支持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按支出科目编制。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项目合同中无明确要求或约定的,其预算编制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教务处(科研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凡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发现,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