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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0-03-18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民航专业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民航发[2014]38)、《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以及《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973 号)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院内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指项目承担人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发布的科研计划内的科研项目而从各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指承担人通过承担企事业单位、国(境)外组织以市场方式委托的各类基础研究、科技开发、技术转让、科技服务、咨询服务等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有关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而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院内科研项目经费指学院或各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所使用的科研经费。教师自发组建团队开展科研工作,无论有无经费来源,均需报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第三条 凡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额进入学院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户,纳入学院财务核算与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项目来源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没有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专项经费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各部门按照各司其职的原则,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1、教务处(科研处)是学院科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院级和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论证和立项,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批预算调整,开展项目效益检查、评估验收、绩效支出审核等,确保相关经费的合规有效使用。

2、所在部门是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对本部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部门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各部门应开展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展研究,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所在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的合规使用、经费决算和验收等方面进行指导,并监督项目经费的执行进度。

3、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教务处(科研处)指导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审查项目经费决算。在会计核算上,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审核财务报销,监督相关经费的合规使用。

4、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科研项目经费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的采购、登记、使用、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

5、纪委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执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外拨、科研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

6、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经费管理的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经费来源。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应当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1、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及预算编制要求执行,以项目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批准的预算为准。批准预算与申报预算不一致的,需按批准预算重新编制,按申报流程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2、横向科研项目

项目合同书中有经费使用预算的以合同书为准,合同中无经费使用预算的,按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编制预算。

3、院内科研项目

院内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研究需要如实编制预算,经费的预算明细需报所在部门审核。

第四章  诚信管理

第十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教务处(科研处)对所在部门、项目责任人、专家等在科研开展过程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申报和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教务处(科研处)积极推进项目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民航院〔201398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