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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0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下简称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坚持预算约束、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数量、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 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应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计划财务处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分配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预算额度用完则停止因公临时出国(包括计划内任务)审批。

(二)办公室严格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审批管理,年度出国计划(包括出访团组)与计划财务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原则上保持基本持平。

(三)各部门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经济合理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六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应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组团和派出部门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办公室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七条 出访团组应根据年度出访计划和预算,就每次出访任务呈报请示,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出国人员认真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简称《审批意见表》)报学院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按照《华东地区管理局因公出国(境)管理程序》第二章规定办理任务报批手续:

1.学院组团的赴外任务,在向分管局领导上报出国任务呈批件时,附审批通过的《审批意见表》;

2.民航局指派学院工作人员参加的赴外任务,承办部门完成《审批意见表》审批后,方可上报出国人员名单;

3.外单位邀请学院工作人员的赴外任务,相关部门在完成《审批意见表》审批后,方可向邀请方复函是否同意出访。

出国任务计划、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审批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计划外的因公出国任务,原则上不予安排。如遇特殊必要情况,在年度预算可调整的情况下,组团部门呈报请示说明原因,经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会签同意后,由院长或书记审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在出访请示中说明。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购买优惠机票,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机票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三)局级领导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即在《审批意见表》中明确填写行程及各项补助标准明细及合计,如未明确城市间计划,则按出访国最低城市补助标准预算,并报学院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批。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经学院办公室和财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入境口岸与单位常驻地不在同一个城市的,国内段差旅费按照《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出差管理办法》办理,由于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已按本办法发放伙食费和公杂费,出国人员不得再申领当日的国内出差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在出访请示中说明,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在出访请示中说明,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六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在出访请示中说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出国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须凭《审批意见表》和出国任务批件办理购汇、购票、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人员回国后于两周内提供完整的报销(核销)材料和合法票据至计划财务处报销,具体包括:

(一)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二)根据境外住宿票据(超出部分费用自理)填写的差旅费报销单。

(三)零星报销单(用于报销护照、签证、保险费用)         

(四)出国任务批件

(五)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单据。

(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及相关票据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差旅费报销单、零星报销单由团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认真审核各项费用,重点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票据是否合法有效、开支内容与费用标准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使用等是否符合《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凡有下列情况应退回,由团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重新审批或拒绝报销:

(一)出国费用超范围、超标准的,出国人员应交由团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报销范围与标准重新审批后,再送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二)报销单据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出国人员应补充单据或补办手续后,再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三)出差人员如提供的票据不合法(合规),财务处拒绝报销不合法(合规)部分,同时出具票据不合法(合规)的书面通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接受民航局国际司、财务司和监察局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学院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民航局要求,报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应追回相关开支,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之前的《转发<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局财发〔2001〕121号)、《关于印发< 外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民航财发〔2007〕70号)、《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沪财行〔1999〕7号)和《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财行〔1999〕26号)有关出国经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